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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台湾老板因倒卖股票诈骗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周二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组织倒卖股票非法集资的台湾人士潘学成无期徒刑,同案犯亦被分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这是“打非”工作开展以来,首次在判决中引入“集资诈骗罪”罪名,而无期徒刑的判决,也是多起“打非”案件判决量刑最重的。

  诈骗2000多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潘学成、韩枫通过他人支付数千元办理费用后,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必得利公司,并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

  在获悉一家名为“陕西唐宇”的企业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情况后,潘学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陕西唐宇签订有关协议,约定由陕西唐宇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之后,潘学成指使韩枫支付1万余元代办费用,以陕西唐宇股东王群安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公司作为陕西唐宇海外公司,并指使张桃盛、宗丽群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非法出售陕西唐宇和王氏公司股票。

  此后,陕西唐宇获悉必得利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实宣传等情况后,遂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为继续诈骗,潘学成等私刻王氏公司印章,伪造王群安签名,继续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在此期间,潘学成先后以张桃盛、金燕为法定代表人,在上海设立两家公司,并分别以两家公司名义在上海设立多处销售点,大肆兜售王氏公司股票。至案发,潘学成一伙共骗得252名投资者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6万股,诈骗所得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定罪依据充分

  有关人士指出:“此案中,对潘学成、韩枫手下几人设立公司倒卖股票一事的定性比较容易,从已经判决的案例看,将这类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已经基本成为共识;对潘学成、韩枫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虽然在此前的‘打非’案件中并未有过相应判例,但从二人的犯罪事实来看,要件均满足《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内容,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有关人士结合本案情况分析认为,潘、韩二人虚构和夸大本案涉及的必得利、陕西唐宇、王氏三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制作虚假宣传材料,欺骗了被害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与陕西唐宇之间的真实关系,虚构王氏公司已控股陕西唐宇的假象;在陕西唐宇终止合作后,仍私刻公司印章、伪造签名,出售伪造股票;并未履行对陕西唐宇的辅助上市协议,仅假以其境外借壳上市为名,欺骗投资者购买股票。因此,潘、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用诈骗方法,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均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提高震慑力

  据一位参与办理此案的人士说,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行为近期的发展显示出,“两非”活动通过与传销活动的结合,通过不断提高诈骗含量,已经实现了犯罪升级,正在演绎着“最后的疯狂”。在这种情况下,此前一些案件作出几个月、一年刑期的判决,显然无法起到惩戒作用,司法机关唯有依法严惩这类行为,做到“制裁升级”,才能适应当前“两非”活动犯罪升级的局面,才能有效配合“打非”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关人士认为,“对于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上海市二中院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判例,刑至无期,极大加重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将会提高对他们的震慑力。”

  从非法证券经营到诈骗

  □本报记者 周翀

  与此前“打非”工作中处理的案件一样,必得利案的核心内容,也是以宣称企业海外上市为名,非法倒卖股份获利;与此前“打非”工作中处理的案件不同,必得利案中诈骗成分“含量”极高且明目张胆,已经充分暴露出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交易者敛财活动的不择手段和丧心病狂。

  必得利公司于2004年4月由潘学成、韩枫通过中介在美国注册成立,该公司在上海开展业务之初,系以西安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上市为名,倒卖该公司股票牟利。应该说,此时的必得利,还是比较典型的非法证券经营机构,“诈骗”成分并不特别明显。2004年5月,潘、韩结识了陕西唐宇股东王群安、法定代表人王昕。在获悉陕西唐宇欲赴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情况后,潘、韩起意以陕西唐宇海外上市为由,通过销售境外公司股票方式诈骗财物。5月12日,潘学成以必得利公司执行长名义与陕西唐宇签订有关协议,约定由陕西唐宇设立海外公司,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其中1400万元归陕西唐宇使用,剩余资金供必得利公司辅导陕西唐宇海外上市使用。

  此时,潘、韩故伎重演,通过中介以1万余元代办费用,在美国以王群安等11人名义设立了王氏公司,这家空壳公司,在必得利编织的圈套中,成为境外借壳上市并反向收购陕西唐宇的过渡性公司。2004年8月,商务部批准同意陕西唐宇增资扩股至5000万股,由王氏公司以1400万人民币认购扩股部分,并变更陕西唐宇为中外合资企业。

  潘学成于是故意隐瞒王氏公司、陕西唐宇和必得利的真实状况,制作了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资料,虚构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1400万元事实,夸大上述三公司的规模。同时,潘、韩指使张桃盛、宗丽群等人招募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后,突破了协议“境外募资”的条款,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非法出售陕西唐宇股票(王氏公司成立后,将陕西唐宇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

  2004年9月,因必得利公司未履约支付融资款,并获悉潘学成等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做不实宣传等情况后,陕西唐宇函告必得利终止合作关系,股东王群安也拒绝在所售股票上签名、盖章。为继续诈骗,潘学成等私刻王氏公司印章,伪造王群安签名,继续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在这前后,潘先后以张桃盛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晔利公司,以金燕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炯利公司,并分别以这两家公司名义在上海设立多处销售点。潘、韩让张桃盛、宗丽群、金燕等人负责在各销售点非法出售王氏公司股票,每股提成1.5元,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因对外宣称的上市期限将至,2004年11月,为继续诈骗财物,潘学成通过中介以10万美元价格,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在美国证监会备案,但尚未获准上市的TUTTLE公司。12月,潘、韩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潘隐瞒了TUTTLE公司的真实情况,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上市的TUTTLE壳公司,谎称投资者购买的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公开交易。

  此后不久,潘、韩一干人等罪行败露,王氏公司在OTCBB上市可能引致的新一轮疯狂诈骗才未能演变成事实。

  -当事者说

  曹惠林等50余人(被害人):必得利公司各销售点打电话给我们,以参加咨询会等名义,邀请我们到各销售点,然后以王氏公司海外上市、业绩优良、上市后能够取得高额收益以及如不能上市将全额回购等方法,骗我们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陈其立(证人):潘学成要求我把陕西唐宇的财务报表重做,将销售业绩和利润数据提高。2004年9月,陕西唐宇把重做的报表交给潘,他就将报表内容编入陕西唐宇《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

  王昕(证人,陕西唐宇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年到2004年唐宇药业都是亏损,2005年到目前为止(作证时)也是亏损的。必得利公司制作的陕西唐宇《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关于唐宇基本情况的介绍都是虚假的,都是由潘学成制作的,目的是为了招募投资人。

  潘学成(被告人):(陕西唐宇终止与必得利公司合作后)王氏公司的钢印是私刻的,王群安的签名也是伪造的。(王群安拒绝在王氏公司股票上签名后)我们用电脑扫描打印的方法,将王的签名样式打印在他没有签名的股票上面。

  李敏(证人,必得利公司客服主任):在必得利公司,绝大部分员工用的都是假名,金燕负责的员工全部用假名,潘学成要求员工回避政府官员。

  周颖、陈魏东(证人,必得利公司员工):公司领导对下级员工讲,要回避同行、记者和国家

公务员。在培训时,潘学成、韩枫要求在电话中尽量避免提及销售境外公司股票的事,如果电话拨到相关部门(如公、检、法)就以拨错电话为由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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