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再征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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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2:13 中华工商时报 | |||||||||
业务门槛降低强调风险准备大限提前4个月 日前,中国证监会再次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征求意见。同今年1月份颁布的意见稿相比,新办法降低了券商的业务门槛,强调了风险准备,此外新办法的实施时间也提前了4个月,为今年7月1日。
业务门槛降低 在实行总量监管的同时,新办法适当放宽了业务上的准入门槛。原征求意见稿对券商的自营业务、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比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对于券商的投行业务,原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而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注资的话,一些券商会在投行领域被彻底淘汰,很多券商实际上也会失去承销能力。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把这一规定也删除掉了,只是做出了各种风险提取准备的要求。 为了防止券商的盲目扩张,原意见稿规定,券商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而新办法则将这个折算额降至500万元。 强调风险准备 对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新办法引入了风险准备新标准。变化最大的是在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中,引入风险准备概念。第八条,增加了“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一项;第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中,把初稿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改成“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另外, 还增加了“证券公司经营任一项证券业务的,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的2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但是对于融资融券,新办法沿用了原先的直接控制模式。新办法还规定,对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监管部门可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大限”提前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规定该办法实施的时间为今年7月1日。而在证监会1月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券商整改的最后期限,不再是近期市场所说的10月31日,而是6月30日,“大限”提前了四个月之多。 此前,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将在今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届时达不到常规监管要求的公司,将实施以市场退出为主的处置措施。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