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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险控制引入风险准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4:49 证券日报

  证监会再次就修改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 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 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 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备受业界瞩目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全文见证监会网站)自今年一月被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日前,证监会再次对修改后《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至5月1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修改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主旨是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并设计了两个层次的风险控制指标: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引入风险准备概念。

  对比初稿的《管理办法》,记者发现,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在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章中,引入风险准备概念。例如,在第八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中,增加了“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一项;在第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中,把初稿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改成“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在第十二条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另外,还增加了“证券公司经营任一项证券业务的,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的20%计算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

  据证监会介绍,为有效控制各项业务风险,引入风险准备的概念,要求公司就各项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并保证其净资本水平大于或等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可以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促使公司将净资本的支撑作用在不同业务之间进行配置,支撑某项业务的净资本越多,该项业务的规模就能越大。公司可以根据净资本在各项业务风险准备上的配置,选择同时发展某几项业务,或者重点发展某项业务。

  这样,既能体现风险资本管理的理念,也能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和业务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以充分体现其自身的专业化优势,从而建立各项业务的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修改后《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风险准备,并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创新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也做了一些改动,增加了“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等,进一步控制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据了解,在前次征求意见时,行业对直接控制自营业务规模的反对意见较少,大多数认为自营业务风险较大,有必要规定自营规模上限。因此,对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的变动比较少,只是在原来条款稍做修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另外,为促使证券公司根据其资本实力情况设立相应数量的营业网点,防止公司盲目扩张、增加风险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数量与其净资本水平挂钩,即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不得低于500 万元(初稿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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