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林碧案当庭翻供 是否有罪存在悬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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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00:5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刘欣 胡欣 北京报道 备受关注的王小石、林碧一案11月8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取证,因在凤竹纺织上市过程中的行为,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被告人王小石、林碧涉嫌受贿、共同犯罪;因在甘肃亚盛谋求发行可转债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公诉人起诉林碧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罪。 王小石和林碧均表示不能接受公诉人的指控。 王小石的辩护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林碧的辩护律师认为,林碧在凤竹纺织一事中只能以介绍受贿罪定罪,在甘肃亚盛一事中,林碧并无犯罪行为。 公诉内容没有涉及此前舆论普遍猜测的王小石涉嫌收受贿赂出售发审委委员名单。 整整持续一天的庭审抗辩双方可以用针锋相对来形容。 王小石涉嫌受贿72万? 王、林二人分别于2004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二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但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5年4月19日、7月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王小石1996年4月进入证监会,1999年1月在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工作,2001年8月至2003年下半年在深交所筹备创业板。 林碧1998年至2003年在东北证券上海投行总部福州办事处工作,后来公司办事处被撤销,林碧离开东北证券。 起诉书显示,2002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其中王小石受贿72万元。 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东北证券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31.8万元。 王小石、林碧均当庭否认罪行。 王小石辩护律师认为,王小石受贿罪、共同犯罪、斡旋贿赂罪罪行均不能成立。 对于受贿罪名,王小石辩护律师认为,王小石案发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深交所只是受证监会监督管理,并不是上下级单位,在此期间王小石的工资、考核等均不在证监会,其在深交所的工作内容与证监会发行部并无关系。 王小石反复强调,自己受林碧之托,约请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一处和二处的齐蕾和楼坚吃饭,只是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和证监会沟通,他跟这二人都说过,“该怎么审,还怎么审”。 辩护律师认为,王小石从主观上和客观行为上都没有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王小石和林碧受贿罪名成立,那么行贿的应该是凤竹纺织,但是目前并没有把凤竹纺织当做行贿者对待。 林碧的辩护律师认为,首先,林碧供述证词前后矛盾,并当庭否认,应以法庭陈述为主;其次,林碧证词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当视为孤证,不可采纳。另外,林碧作为承销商项目小组成员,有义务为上市公司的顺利发行进行公关,因此不存在共谋犯罪。 对于斡旋贿赂罪,王小石的辩护律师认为,王小石与证监会审核人员不存在纵向或横向的制约关系,从身份要件上不构成斡旋贿赂罪的条件;其次,证监会给凤竹纺织的意见函中,认为凤竹科技上市不存在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现象,谋取不当利益条件也不存在,因此斡旋贿赂罪不成立。 林碧辩护律师赞同王小石律师的观点,认为王小石上述罪名不成立。因此,林碧受贿罪、共同犯罪也不成立。 对于在甘肃亚盛谋求发行可转债过程中,林碧的辩护律师认为,林碧收取人民币31.8万元款项的依据是林碧个人公司与亚盛集团的财务顾问合同中约定的,与亚盛集团可转换债券的承销不能混为一谈。并且林碧不是亚盛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组中没有任何权利,林碧与东北证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因此,林碧公司人员受贿罪罪名不成立。 林碧翻供 王小石在跟凤竹纺织公司领导人见面之前究竟知不知道将得到这笔数额巨大的“好处费”,是本案的关键点之一。 由于公诉人是以“涉嫌受贿、共同犯罪”为由起诉二人,并且认为王小石“斡旋犯罪”,那么,如果王小石在主观和客观上均没有“利用职务谋求不正当利益”,那么其受贿罪名就不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无从谈起。 对于这一点,林碧在第二次侦查供述推翻了第一次侦查供述的说法,在法庭上一再表示:侦查供述不属实。 王小石则对公诉人邸桂珍就这一点的反复提问均答以“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邸桂珍陈述,在凤竹纺织上市过程中,公司领导让林碧疏通证监会关系,林碧找到了当时在深交所筹备创业板、担任创业板公司上市审核小组组长的王小石,希望利用王小石之前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的工作经历,帮助凤竹纺织尽快上市。之后林碧和王小石在深圳约见了凤竹纺织的公司负责人。王小石见过公司领导人之后表示,这家公司过会的可能性很大,答应帮忙。这一段各方均无异议。 随后,王小石专门飞到北京,帮助凤竹纺织企业领导约见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此项目的两名预审员齐蕾和楼坚,这二人这是凤竹纺织的预审员。 公诉人陈述,此后凤竹纺织答应给150万的费用,林碧打电话给王小石,王小石说,他要80万,剩下的归林碧。并且林碧还说,当时王小石说,双方都用别人的卡打钱进来。 对此王小石在法庭上反复否认,“我从来没有跟林碧要过钱。” 他说,林碧在找到他时确实对他有过承诺,在介绍认识证监会相关人员之后,会给自己一些好处费,但当时没有提具体的数字。 公诉人反复追问:林碧提钱的事,是在王小石见凤竹纺织领导人之前还是之后?王小石表示,记不清楚了。 王小石说,在完成帮凤竹纺织企业领导约见齐蕾和楼坚之后,林碧自己提出要给好处费,“他提的,我就收了。”至于钱的来源,王小石说,自己压根“没问”。 林碧对公诉人的提问,例如:和王小石是怎么谈的,王小石和凤竹纺织领导人是怎么谈的,王小石给公司什么帮助,王小石是否介绍证监会人员和企业认识,有没有跟王小石讲过这笔钱来自于公司,王小石有没有问过这笔钱的来源等问题,大部分都回答以“记不清了”。公诉人在法庭上厉言劝他“端正态度”。 对于为什么当庭说“侦查供述不属实”,林碧回答,他是近视眼,看不清楚笔录;而且身为福建人,福建话和北京话差别很大,询问时期男同志的声音浑厚,听不清楚。另外,他还说,之所以侦查供述不属实,是因为当时他“态度不好,所以很多地方回答有纰漏”。 林碧在法庭上翻供说,收到企业140万之后,没有跟王小石说过钱的总额,只是给了他72万。至于给王小石这笔钱以及数额,是公司的决定。 但在凤竹纺织公司领导人出具的证词中说,是林碧主动向公司索取150万费用,公司扣除了一点前期费用,分两次给了林碧140万。 在最后的陈述中王小石说,自己在证监会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工作期间,有很多机会被要求介绍和透露发审委名单,但是他从来都没有做过,他说,“这件事教育了我。” 林碧最后当庭流下了眼泪,他说:“站在被告席上是我没想到的,直到现在也不能相信自己触犯了法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