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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为什么要定固定数值的对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7:13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新浪网友dxmxinlang(IP:202.110.186.)在2005年7月25日22:34:43针对证监会李青原:不能以当前股价判断改革成败发表评论如下:

  如果承认流通股东对非流通 股股东有债权,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有债务。则完全可以将此 债权证券化,即赋予流通股股东“流通许可权”权证,通过深沪股市卖给非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只有购入对应“流通许可权”权证 后才能上市流通。

  用市场自由、自主地、个体化、差异化、动态化 、证券化的买卖方式决定“对价”,远比股东会场主观协议决定一个固定不变、静止单一的“对价”要好。

  股东会场没有必要取代深沪市场,“对价”不需“定”价。

  每一个流通股股东都能够自主决定 “何时何价”地处置其私人财产——“流通许可权对价”,而不需与其他流通股股东绑在一起,接受一个固定静止单一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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