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记者:什么样的公司能够成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发言人: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健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所有上市公司最终都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我们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则上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备成为试点公司的基础条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和历
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表达参加改革试点的意愿。但是,为了保障第二批试点规范有序地推进,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成为试点公司。
记者: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是否还会复制首批试点公司的模式?
发言人: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改革模式,改革试点期间仍须遵循《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这方面不会有原则性的调整。至于每家公司改革方案的具体模式,需要试点公司在改革实践中创造和发展。
总体上说,由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客观上存在适应各类公司不同情况的多种方案选择。首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后续的试点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后续试点公司一定要复制已有模式。为了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我们鼓励在改革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并且能够得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付诸改革实践。
记者:试点公司的保荐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言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中的保荐机构,是上市公司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咨询机构,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的协调机构,也是对公司改革相关事项承担尽职调查义务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的工作能力和质量对于改革成效至关重要。因此,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试点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内控完善、运作规范、保荐代表人不少于三人的保荐机构。为方便上市公司进行选择,由证券业协会公布可选保荐机构名单。为使保荐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保荐机构与其保荐的试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并需对可能出现的失职、背信和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记者:第二批试点中,如何使公司改革方案的制定具备更加广泛的股东基础?
发言人:从首批试点公司的实践经验看,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是市场化协商机制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司改革方案具备广泛股东基础的基本保障。由于从发布公告进行改革试点至董事会召开前,是市场预期形成和价格发现的最重要阶段,也是避免方案不确定性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最佳时机,我们要求试点上市公司在这一时段安排充分时间,通过投资者恳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对外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制定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布改革方案后,如果提案股东要求调整改革方案,须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记者:第二批试点如何体现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发言人: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整个试点阶段的综合性指导文件,不仅适用于第二批试点工作,也适用于首批试点工作。《意见》在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的整体框架下,进一步阐述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意义,表明了监管机构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政策导向,指出了试点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和着眼点,强调了相关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责任和要求。《意见》的发布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力量,继续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也为下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安排指出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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