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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赛 格: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冻结的董事会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 00:3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股权被司法冻结的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5、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5、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该院审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阳江市稀土厂有限公司、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福达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129,968,232股,占总股本的17.9%)、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祺祥实业有限公司、王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245、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广州福达公司(证券帐号:0800020208,股东代码:0800020208)所持有的深赛格(股票代码:000058)境内法人股129,968,23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9%)及红股、配股。冻结期间,不得作买卖、转让、抵押、不得作支付孽息处分。从实施冻结之日起一年,如果原冻结的股份分期冻结,轮候冻结股份按解冻时间分期冻结,后冻结的股份冻结到期日同首次冻结的股份冻结(或续冻)到期日。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裁定书》

  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

  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5、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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