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9日17:4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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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万科举报钜盛华及其资管计划的几点意见

  作者:张远忠

  对万科举报信的几点不同意见:

  一、 资产管理计划如何存在一致行动人?更何况万科一致强调资管计划不是收购主体,为何要做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

  二、 致于资管合同中缺少某些条款问题?资管计划合同条款没有强制性规定,资产管理人与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条款,万科就此提请监管机构查处宝能岂不违反契约自由原则,且也违反合同法律规定?再说即便合同条款的违规受害人应当是合同相对人,万科也不是适格的举报人。

  三、 是通道业务还是合法资管运作?从万科描述的运作过程看,钜盛华下达投资决策不等于自己操作股票。再说,实践中,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人约定下达投资决策的方式可以通过默认程序并通过电脑下达指令。因此,万科仅有钜盛华下达指令的IP地址还不能得出钜盛华违规操作股票的结论,也不能得出是通道业务的结论。

  四、 关于表决权让渡是否无效问题?信托委托人可以有关权利包括表决权通过信托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行使,这完全符合信托法规定。再说,本案的资产管理人是券商等,券商把自己的表决权在得到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给钜盛华行使有啥问题?

  五、 至于钜盛华是否利用九个账户操纵股价?操纵股价必须主观上有操纵故意,这得万科举证钜盛华主观上有操纵股价故意。估计万科做不到。再说,钜盛华作为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很好证明几个资管计划购买万科股票不是为了操纵股价,而是为了取得万科控制权。更何况目前的证据也充分证明钜盛华就是为了控制权。

  六、 至于钜盛华没有向优先级客户披露导致股票锁定是否损害优先级客户利益问题,这得优先级客户说了算,万科操心有点多余。

  (作者:张远忠 金融证券律师,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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