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微博算不算信息公开渠道

2014年04月04日 09:27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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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3日下午消息 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公开庭审。杨剑波代理律师李江表示,针对证监会做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杨剑波认为证监会决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中国证券行业新兴业务发展,要求其撤回。

  时间回到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发生交易系统错误,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此后,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顶格”行政处罚,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本案庭审焦点集中在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杨剑波是否是其他直接责任人问题上。今日庭审并未直接宣判,杨剑波律师李江称,因受理期限降到或近期作出最终判决,但也不排除法院取证调查后再次开庭。李江也表示本案因行政诉讼原因不会和解。

  今日庭审中,杨剑波方的证人并未现身。杨剑波称证人目睹了交易全过程,遗憾的是,证人并未出庭。此前,光大证券的两位工作人员出具了证人证言,李江称,如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应由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也发了出庭作证通知。而杨剑波方提供的证言,用以证明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监管机构汇报,相关机构目睹交易过程。在庭审中,证监会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庭审关键点: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在庭审中,杨剑波和证监会双方就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光大证券是否利用错单交易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以及杨剑波是否为直接责任人员等焦点问题进行激辩。

  针对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杨剑波给出四个理由:第一,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第三,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第四,杨剑波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而证监会则提交六组证据,包括内幕信息形成证据、内幕信息披露过程、内幕信息知悉过程的证据、内幕交易相关情况的证据、上交所[微博]、上海证监局履行职务情况的证据以及光大证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证据,认定事件属于内幕交易。但是杨剑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证据可以证明错单交易是光大证券内部问题。

  法庭方指出,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该争议的核心在于该交易行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杨剑波方面表示,当日进行的对冲行为是依据的光大证券管理制度,该制度2013年月份进行了新的修订,对于中性策略交易及对冲交易办法进行了规定。

  但证监会方辩称,原告提出的策略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原告的行为是一种内幕交易,中性策略是一种交易策略,而任何交易策略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法律强制性规定。

  信息公开:官方微博是否为指定渠道?

  在外界看来,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构成内幕交易的关键点是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的时间差。光大证劵交易降低风险执行没有错误,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问题。

  庭审中,双方就错单交易信息披露时间发生分歧,证监会认为其官微发布信息的时间就是信息披露时间,为下午14时22分,而杨剑波方举证,中午时间新浪财经等多家主流媒体都发布了相关错单信息。主流媒体中午的详细报道,足以认定此错单信息已经公开。而证监会方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布绝对不能是由媒体揣测的方式进行。

  在法官追问证监会新浪官方微博是否属于公开披露的一个渠道时,证监会方回答称只采用时间节点,并未正面回答是否属于指定渠道。

  信息披露不及时使得光大证券的对手没有恰当的信息进行参考。杨作为交易执行人,谁授权他在恰当的信息披露前或者后再进行交易值得关注。杨剑波表示,其行为是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事先知情但并不阻止,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微博]指导下完成。而其参加公司高层会议也是作为一名部门经理完成其职责工作,只是执行者角色,决策权在高层。

  而消息称,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审核后才能公告,导致市场得知真相的时间“被延迟”。这对遇到突发事件时,交易人员是应该采取“先报告监管机构再对冲”,还是“先公开后对冲”的模式提出了疑问。

  思考:证券业需要健全法制和专业性

  此案审理中,现场不断发出笑声,这在中国庭审上是少见的。而发出笑声多半因为证监会方代理人不懂审理规则。在庭审中,证监会方多次被法庭打断发言,称其答非所问。而证监会方更是多次要求提问当事人杨剑波,被法官认为不符合审理程序。

  更为滑稽的是,庭审现场杨剑波方陈述称,错单后对冲,是对交易对市场的负责。证监会方举例称:一个人收入消费相匹配,赚一百块,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块,就去市场上抢10000块,这能不犯法吗?法院打断,称举例不相关,全场爆笑。

  如果说这是证券业人对法律知识的不明之处情有可原,那杨剑波就有意见了。在庭审现场,杨剑波多次质疑证监会方不够专业。在结案陈词时,审判长问杨剑波方面是否还有补充,杨剑波最后竟说出:“正因为我专业,所以知道你不专业。”

  在外界看来,此案庭审围绕的多个焦点都是法律漏洞所造成。杨剑波在庭审中表示,证监会在庭审中陈述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75条2款8项的兜底条款,而认定原告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方称,在市场发展中法律不可能将所有事项规避进去,但任何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在合法性前提下,遵循合法原则,一旦构成对立法原意补充修改,解释权在立法机关不是证监会。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有必要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错单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纳入内幕信息范围中去,以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话,该决定权不在证监会而是全国人大。证监会可以提出该建议要求全国人大修改法律,事实上证券法修改也已经提上了日至议程。

  但是,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实行公开原则和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法定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做出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案中,如果证监会有权进行认定的话,应当通过自己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将所认定的事项事先公告,这才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公开性原则,因为授权条款只解决了证监会职权的来源问题,并没有解决认定标准问题。(新浪财经 孟德思旧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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