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案应成证券监管的标本

2014年04月04日 01:50  京华时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本报特约评论员徐立凡

  伴随其中的“擦边球”行为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也趋于增多,证券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和苍白感也越加凸现,因此,杨剑波[微博]诉证监会[微博]案也应成为证券监管制度进一步充实和更新的起点。

  伴随杨剑波诉证监会案3日正式开庭,去年8月16日发生的光大证券“惊天乌龙指”事件再成焦点。这场行政诉讼,不仅关系到杨剑波的个人命运,也关系到广大涉事中小投资者的索赔合理性,更关系到证券监管制度能否被触动到什么程度。中国证券市场仍然遍布技术性和制度性漏洞的背景,让这场诉讼具有了历史性意义。

  “惊天乌龙指”事件的关键在是否可定性为内幕交易。事实上,在去年8月30日作出这一定性时,就已引来不少疑问。其一,证监会曾经证实,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交易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进行过实盘测试,是造成错单事件的起因。如果是技术性原因,那么事后认定的“内幕交易”有多少主观故意的成分?其二,在错单引发72.7亿元的瞬间成交之后,光大证券采取了一系列对冲措施。这些措施聚集的234亿元资金属于业内常见的信用交易还是内幕交易的后续动作?是利用内幕信息敛财还是属于对冲交易风险止损的自然行为?其三,“惊天乌龙指”之后,光大证券被处非法所得最上限的5倍罚款,杨剑波等4名当事人也被处“终身禁入”的惩罚。然而,没有认定地方监管部门、上交所[微博]等对软件交易故障、券商自营业务漏洞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问题就出在光大证券而与他人无干?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些方面的调查均无下文。从司法正义的基本理念考量,无论杨剑波与证监会的对决最终结果如何,那些与事件本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实,今天仍有必要进一步还原。同样令人遗憾的是,即使还原了所有事实,司法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予以认定也是不确定的。目前能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最清晰定义的,是最高法《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也不可能囊括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所有行为。在证券发展史上,“乌龙指”事件已经出现过不少次,光大“乌龙指”事件在本质上并无明显不同,即使如此,由于目前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认定仍然主要表现为原则性阐述,有可能造成在具体案例上的解读歧义。而近年来,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层出不穷,伴随其中的“擦边球”行为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也趋于增多,证券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和苍白感也越加凸现。因此,杨剑波诉证监会案也应成为证券监管制度进一步充实和更新的起点。

  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的急迫性还在于,如果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不被审判支持,那么那些期待赔偿的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就可能受阻。但无论判决结果如何,涉事中小投资者都应能继续获得司法救济渠道。

  现实地看,这些诉求不可能随着一起行政诉讼案就很快解决,但不能因此忽视其重要性。就此而言,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者、监管者,不管判决如何,都应随此案展现出进取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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