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监会处罚乌龙交易负责人杨剑波无误

2014年04月03日 12:49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新浪财经讯 4月3日消息,“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微博]今日上午再次现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西中庭首次开庭审理他状告证监会[微博]一案。证监会认为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和市场进入决定并无不妥,几位律师也认同证监会的处罚,认为杨剑波此举只是为了转移公众视线。

  本次法庭争议焦点有四:一、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二、光大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三、原告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证监会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是否满足行政处罚依据应当事先公开的要求?

  在去年8月光大乌龙指发生后,证监会对杨剑波做出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杨剑波对此不服,将证监会告上法庭,他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他也并非乌龙指的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认为,对杨剑波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为光大乌龙指发生期间发生程序错误,其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应该拒绝交易,而不应该反手交易,违反公开交易原则。

  《证券法》第7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而2012年版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2条第11项也有相同界定。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指出,这一信息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期货条例中明确指出了证监会有权事后“认定”乌龙指信息是否为内幕信息,并未过分使用自有裁量权。他表示,光大在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如果证监会不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不负责任。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也完全赞成证监会的做法。他解释,因为法律上对这些交易做法没有如此详尽的规定,很多机构过去都会采用光大期货市场套利的类似操作,但这实际上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可以买卖期货,一方面又可以对冲,触犯了投资者利益。目前只能依靠证监会的监管来限制这种行为。

  至于是否事先公开的问题,许峰的看法是,这是杨剑波转移公众注意力的手段,这点完全而没有争议。光大在发生乌龙指之后,董秘作为知情人否认了媒体的怀疑,并不能把媒体的报道作为法律意义的事先公开。而内幕信息未公开下进行的交易,也是不合规的内幕交易。

  他补充,杨剑波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其中起了较大作用,的确是直接责任人。(许旻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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