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光大证券乌龙指索赔范围可扩大

2014年03月12日 02:24  投资快报 

  上午交易也能索赔?

  记者 余以墨

  从2013年8月16日事件发生,到2013年11月14日晚间光大证券(601788)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再到12月2日上海法院确认受理首例案件,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一直是当仁不让的舆论主角。然而,由于没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业内对“乌龙指”事件的法律性质和索赔范围始终众说纷纭,投资者更是一头雾水。

  到底谁能索赔?目前仍无权威说法。此前业内一直比较赞同的观点是,只有下午进行了操作交易的投资者才能起诉。然而,《投资快报》记者从维权律师王智斌处获悉,近日其代理了一位投资者是16日上午进行的交易,上海二中院已经受理该投资者起诉。

  首位上午操作投资者索赔4.7万

  《投资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位“第一个吃螃蟹”的投资者来自福建,其交易操作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前。该投资者当天共计买入IF1309股指期货空头合约3手,成交时间分别为10时01分、10时40分及11时02分。

  后来发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自18日上午11时05分起,IF1309股指期货合约点位开始出现急速拉升,这位投资者只好于当日11时07分将上述3手股指期货合约平仓止损。风浪过后,他损失了人民币47640元。

  这位投资者向上海二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书中表述:原告认为,原告并不存在听信传闻、盲目追高等主观过错,原告损失完全系被告过错所致,原告损失与被告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其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证券法》视野下的索赔范围

  事实上,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光大证券索赔案件已经不少,但是究竟索赔范围如何,至今没有权威解释,学术界和理论界几乎都出于禁声状态。

  光大乌龙指事件中到底谁能索赔?王智斌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其认为,界定索赔范围,应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为准,而不是仅以《证券法》为限,在《证券法》体系之外,光大证券同样存在明显的侵权责任。这样一来,索赔范围就相对此前的观点有明显扩大。

  《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律师表示,证监会将光大证券的行为界定为内幕交易,并且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为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如果按照证监会认定的事实,从理论上来说,只有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存在反向交易的投资者才具备索赔资格,具体而言,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卖出了50ETF和180ETF以及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那么,就只有同样时间段内买入50ETF 、180ETF、IF1309股指期货合约、IF1312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方可索赔。

  上述索赔范围无疑将很多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这并不是说内幕交易时间段内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并未受到侵害,但由于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并未直接交易权重股,该类投资者的损失并非直接来源于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如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有所突破,那么,在现行《证券法》体系下,该类投资者索赔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侵权行为法》范围索赔新思路

  王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事实上,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投资者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经过我们分析,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

  而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大盘当时已经暴涨,投资者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因此,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王智斌律师认为。

  16日上午操作者也可索赔?

  综合上述观点,王律师认为,在《证券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 1.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50ETF 以及180ETF的投资者; 2.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买入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在《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

  上述来自福建的投资者,正是第二种境况,基于《侵权责任法》提出的索赔。目前,上海二中院已经受理了该案。《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法院受理,却也并不表明实体态度,目前关于乌龙指索赔范围的各种观点,仅代表各方说法,投资者需要擦亮眼睛,理性索赔。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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