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浩明 申万证券研究所市场总监
半年前的“8?16”事件已经渐渐淡出人们记忆,不过事情似乎并没有真正告一段落。某当事人以证监会[微博]性质认定有误及处罚过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尽管这并非证监会[微博]第一次被其监管对象列为被告,但此事还是吸引了市场的眼球。应该说,这本身并非什么坏事情,客观上反映了资本市场参与者法制意识的提高,也表明在依法治市上取得了新的进步。当然,人们更希望看到该案件早日得到公正审理,因为这不仅是对当事各方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在这场诉讼中,“错单交易”是一个被反复提起的概念,根据某当事人的看法,“8?16”事件源于光大证券的一次“错单交易”,而按照国际惯例,在“错单交易”后基于补救目的而进行对冲操作,是不能认定为内幕交易的。应该说,这确实也是事实。当然,在实践中,“错单交易”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则要复杂得多。这里只是基于已经公开的相关信息,就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技术层面上的探讨。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在期现套利以及借助ETF所进行的指数与股票的程序化对冲交易中,作为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进行频繁的反向操作,是完全正常的行为,与所谓的内幕交易没有任何关系。即便是出现了错单,一经发现迅速进行处理,也不构成内幕交易。在这个意义上,“8?16”事件中,当事方利用股指期货对因为程序错误而买入的股票进行对冲,本身并没有错。
如果就纯技术角度而言,其操作体现了很高的专业水平,反映出虽然在风险控制上存在漏洞,但其紧急响应与纠错机制,还是相当有效。客观而言,也就是通过这一事件,人们真切地看到了股指期货在回避与控制市场风险方面的巨大作用。为它价值的体现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其次,所有的套利与对冲交易,当然也包括“错单交易”,都应该是在符合一定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交易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管制的红线,那么在没有披露的情况下再进一步进行的操作,就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8?16”事件中,当事的光大证券在“错单交易”中,超量买入权益类证券,导致触犯相关监管规定的事故发生。而作为上市公司,光大证券更是有义务向市场提示相关的信息。因为在理论上,它的这笔“错单交易”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导致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应该说,如果光大证券在让其股票停牌的同时对此事进行公告,并在这以后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那么就不会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了。
当然,也有人提出,如果在公告发生了“乌龙指”事件后,其是否还能够以理想的价格在期货市场上开出相应的期指空仓,这本身也是一个问题。但不管怎么说,那是可以规避内幕交易嫌疑的。但遗憾的是,当天中午光大证券只是申请了股票临时停牌,却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这在客观上就使得其在下午对冲操作时,与社会公众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而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操作,这确实是构成内幕交易的要点。
第三,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时市场上有关光大证券在交易中出现“乌龙指”的传闻已经铺天盖地,凡是关心股市的人似乎不可能不知道,所以这里也就不存在内幕消息,当然更没有内幕交易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对于内幕消息的发布,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必须是当事公司的相关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他媒体的自行报道,即便完全准确,也不能认为是内幕消息已经公告。问题还在于,光大证券的董秘,作为负责发布公司信息的主管人员,却在不了解实际的情况下对媒体作了否定出现“乌龙指”事件的谈话,这就很容易在市场上引起混乱。进一步说,即便此举不存在信息误导的主观故意,但反过来也表明光大证券的确是没有把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告。根据这一点,就存在违反“三公”原则的问题,后面的操作再要辩解为非内幕交易,的确难度很大。
以上只是基于已有的信息以及现行规则对“错单交易”与内幕交易问题所进行的静态分析,应该说很多问题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国内有关法律还没有直接适用“8?16”事件所涉内幕交易的条款,证监会的处罚是基于相应的“兜底”条款。如果通过这次诉讼,有关方面在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上也能够有所改进,那么无疑是将坏事变成了好事。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