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2月14日再现戏剧性转折,杨剑波首次公开大量“8-16”乌龙指事件当天的细节,称自己被冤枉并要状告证监会[微博],要求撤销其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针对杨剑波的上诉,新浪财经连线了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刘国华表示根据《证券法》第八项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并认为这么大额的错单交易属于内幕信息;对前面的错单光大证券可以为自己找各种借口,如上报监管机构,但后面接着进行的所谓的对冲交易,光大证券对普通投资者无任何信息披露,完全无视市场的真正参与者。
1、证监会[微博]监管缺失,是否有失察嫌疑
在“8-16”事件后,有从事量化投资的私募基金人士表示国内在程序化交易监管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基础的账户管理也没被有效设置,监管层在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风险监管上面时候有失察、失职的嫌疑?
实际上,不仅仅是程序化交易监管上,我国目前在证券市场上的诸多领域,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上,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这不仅仅是证监会方面的问题,立法、司法、行政均有大量工作要去做,不管实际效果如何,至少要先做到有法可依。刘国华律师觉得在市场基础制度建设、风险监管等问题上,可以多借鉴国外成熟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
2、证件会监管不到位,是否有失职嫌疑
证监会为何不提示光大证券先进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场恐慌?从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到证件会的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失职嫌疑?
光大证券作为一个专业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在错单交易发生后,无须他方提示,即需先进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场恐慌。
关于杨剑波所述的上海证监局、上交所[微博]、中金所[微博]在知情的情况下未阻止光大进行对冲交易,需看相关证据再做判断。
3、证监会处罚是否公平、公正
证监会明知光大证券要进行对冲交易、且在对冲发生后才将此类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禁止在该信息公告前进行对冲的。证监会以内幕交易定性“8-16”事件、处罚相关责任人是否公平?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以内幕交易定性“8-16”事件、处罚相关责任人是公平的。
4、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在因错单交易导致T+1日要清偿72亿资金导致下午进行对冲交易。这种自己为获取流动性进行的补救交易行为(卖股票、开空单、卖ETF)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还是操纵市场,法律如何定性内幕交易?
从全球来看,错单交易信息都不属于内幕信息,且杨剑波在做出反向操作前已向上海证监局和上证所汇报,中金所并知晓其下午的卖空操作,并与其保持紧密的电话联系。杨剑波也承认,错单事件确实源于光大证券非常明显的风控和内控漏洞,无论是机构和个人都需要深刻反省。杨剑波称,事发后,部门按照公司既有规定所做的对冲交易,本身为行业惯例,并无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未有私利、私心。
前面的错单光大证券可以为自己找各种借口,但后面接着进行的所谓的对冲交易,光大证券无任何信息披露,普通投资者完全不知情。为何是做出反向操作前向上海证监局和上证所汇报,而不是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上海证监局和上证所能完全代替光大证券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吗?杨剑波也承认,错单事件确实源于光大证券非常明显的风控和内控漏洞,光大证券将因为自身错单的损失完全转嫁给其他投资者,这样还是无私利?无私心?
根据《证券法》第八项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刘国华律师认为这么大额的错单交易属于内幕信息。
5、证监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
中国证监会在有充足时间告知错单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反而在事后认定对冲交易为内幕信息交易并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的此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监管机关毫无诚信与权威可言,在支持光大证券进行对冲后,翻过脸又扮演了监管机构的身份对光大证券进行了处罚。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有悖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做法。
刘国华律师认为证监会适用《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处罚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并无不当,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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