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绿色通道 联动监管仍留真空地带

2013年09月02日 05:14  理财周报 

  理财周报记者 蔡俊/上海报道

  8月30日下午,证监会宣布对“8·16光大事件”的定性以及对光大证券的处罚结果:

  认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5倍罚款,共计52328万元;

  对徐浩明(原光大证券总裁,事发后辞职)、杨赤忠(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研究所所长)、沈诗光(现任光大证券计财部总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杨剑波(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事发后被停职)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对梅键(现任光大证券董秘)未作核实即以个人身份发表言论,加剧市场波动,造成误导,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误导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其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整改无期限。

  在A股市场引发惊涛骇浪的“8·16光大事件”,至此终告尘埃落定。但需要为此负责的仅有光大证券和5名直接责任人吗?交易所和其它相关机构是否需要反省?监管层又要负什么责任?

  8月29日上午,证监会主席肖钢主持召开针对光大事件后续处置及加强监管的讨论会议,这次会议布置的第一项“中长期研究工作”即为由证监会市场部负责的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研究,如账户特别标识、软件商纳入监管、自动化交易专用通道。之前一直在案的账户编码问题,再次被监管层提及。

  在此会议前4天,上交所针对光大事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上交所称事件当日与中金所之间启动了联动监管机制,“不存在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但回首8月16日,联动监管机制并未能阻止事件发生,也没能减少事件发生后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反而在现货市场跳水后,光大期货还有机会转身卖空期指套利。

  交易所之间的联动监管是怎样进行的?面对极端事件联动监管为何软弱无力甚至形同虚设?它究竟存在哪些短板或漏洞?

  联动监管“联而不动”

  交易所之间的联动监管始于股指期货推出时。

  2007年,证监会牵头,沪深交易所、中金所、中登公司、中期保证金监控中心5方在上海联合签署了现期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目标是构建信息交换、风险预警、共同风险控制,以及联合调查等机制。

  协议采取“1+3”框架,以监管备忘录为主,继而衍生出信息交换操作规程、监管反操纵操作规程、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三项方案,市场将其称为“五位一体”架构。

  在此之前,期货市场已建立起证监会期货部、证监局、期交所、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等五方监管的体系。“五位一体”模式制定之时,采用的是协议内容借鉴国外,架构参照国内的思路,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证监会当初调研论证了不少境外经验,但机制后来制定出来时,老外评价说其实这是中国特色”,中证期货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联动监管的细节内容因为保密,所以外人知之甚少。但从报出来的消息看,信息交换应该是最常用的”,一位金融工程研究员表示。

  所谓信息交换,指的是证交所与中金所经协商后,约定在常规或特定的时间交换掌握的投资者信息。比如,中金所可以向证交所提供机构投资者在期市上的违规违约行为,供其排查可疑机构在特定时间段对股指期货合约的委托明细、委托汇总、成交明细、成交汇总、持仓明细数据。反向亦如此。

  时间方面,主要分为交易日后,以及交易日盘中。后者被称为“绿色通道”,光大事件中,上交所就是在察觉异常后,立即与中金所启动盘中“绿色通道”。

  “11点10分,本所市场监察部与中金所监察部沟通,根据确定的监管协作机制,启动异常交易跨市场联合监管流程”,上交所表示,“建立盘中绿色通道机制,以增强对盘中异常交易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不定期提供重点账户名单,及时发现跨市场、跨现期异动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置。”

  “简单点说,就是几所之间相互排查可疑账户。但绿色通道没有对可疑账户进行冻结的权限”,前述研究员表示。

  理财周报记者了解到,排查方式分为“普查”和“倒查”。“普查”是对跨市机构的所有股票账户交易、持仓情况进行持续监控,掌握异动情况;“倒查”则为监控沪深300指数权重较大的股票交易情况,追踪出交易异常的股票账户。

  2011年,上交所在与招商证券[微博]联合进行一份跨市监管课题研究中,对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等三个阶段有过详细的部署。

  事前监管中,现货市场通过“普查”与“倒查”等手段监控异动账户的情况,期货市场则从保证金制度、大户报告制度跟踪账户。

  事中联动时,目前的机制将时间点放在到期日最后两小时现货市场的异动情况。几家交易所协议,一旦现货市场出现暴涨暴跌的反应,期货市场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限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事后追责时,重点是对最后受益人的账户检查。

  “从光大事件两所之间的联动监管表现看,事前监管还是做到位了,追踪出了涉事的光大自营账户。但在事中监管中,信息披露的延迟导致市场人心惶惶,急于在现货市场出货造成大盘跳水。对光大期货卖空期指的做法,所里也没采取禁止的行动”,前述研究员告诉记者。

  8月16日当天,采用“倒查”方式的可能性更大。“虽然可以互相排查,但几所在基础信息上并不对等”,前述研究员表示“证交所可以通过证监局及时获取券商的财务信息,但证监局不能对期货公司进行高频度的财务检查。中金所没法及时掌握机构的财务状况,监督财务与交易行为的匹配程度,及时启动预警程序。”

  “现在看下来,对联动监管的讨论还是停留在技术与信息层面。但实际上资金面才是根本,资金的走向决定市场波动,这方面的联动监管就牵涉到银行”,上期所一位法律顾问向记者表示。

  国内的证券体系是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投资者的资金均存于商业银行。跨市场监管中,如何有效监督,甚至遏制异常交易的资金流向,并无完善的措施。

  “与商业银行的联动监管措施,现有的方法并不多。一般股指期货实名开户时,投资者会被留存影像资料,如果未来发现市场有异常波动,证交所或中金所会追查账户的开户时间和投资者影像资料,再提请银行系统追查账户里的资金流转。这种联合调查制度针对个人客户更有效,但真正能影响市场的都是机构投资。”前述法律顾问告诉记者。

  程序化交易监管一片空白

  光大事件暴露出联动监管的最大短板,首当其冲的是程序化交易账户管理。所谓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实施的、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的交易。“通过程序化交易方式自动实现期现套保越来越多地被采用,但我国在程序化交易监管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基础的账户管理也没被有效设置”,一位从事量化投资的私募基金人士告诉记者。

  在美国,交易账户的监管是跨市联动最基本的措施。纽交所将账户细分为会员指数套利、会员其他自动交易、个人指数套利、个人自动交易、其他机构指数套利、其他机构自动交易等六类账户。其中,机构开设的跨市账户都为注册专户,纽交所根据分类定期要求相关账户报告交易明细情况,并进行跟踪审计。

  “国内开跨市账户不需要被分类处理。但监管机构不分类,实际就无法对自动化交易有识别、评估能力。前端风险无法监控,很难保证后续监管”,前述私募人士表示。

  另一方面,期现市场的备案管理也存在错位。

  中金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的是备案管理,其规定是: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然而,沪深交易所至今未对程序化交易实施备案管理。在高频交易越来越多应用于期现市场之际,备案意味着在监管机构留痕。但期现交易所不同的手段,造成了事后监管存在信息比照的不对称。

  同时,日常的账户管理中,机构业务账户的“混码”进一步阻碍了监管的透明度。

  根据期货管理办法,现行的分级交易、结算体系中实行会员与客户“一户一码”制度,即会员与客户分别使用独立的交易编码从事期货交易。然而,如果同一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或者同一券商旗下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同时实施跨市场交易,交易所就会面临难以从统一编码的众多混合交易中,甄别出程序化交易的期货头寸。

  “既然连程序化交易期货头寸与其他头寸都不能区别,那就更难追踪到与该期货头寸相匹配的现货头寸”,前述私募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交易所对开立程序化编码曾有过讨论。具体方案是,针对机构投资者不同产品和业务分别授予不同客户号,同一产品、业务若单独从事期现套利,就得分别配以单独的套利客户号,以防止其所管理的不同产品难以辨别。

  托管制度争议再起

  光大事件暴露出的系统性风险,也让市场重拾对交易所下方托管权限话题的关注。

  现行的托管制度中,托管制度仍实行一级管理,即投资者的证券直接托管在中登公司,交易所可直接掌握账户的信息,比如账户资产到底对应为自营,还是委托客户资产。这种集中式的管理方式,构成了“大一统”的监管体系。

  上交所曾这样表示,“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个银行,并可在交易时段发生存取变化,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上交所这番话表明,证券、资金账户的前段控制上存在脱节。交易所仅掌握证券信息,资金信息被券商和银行监控。

  “如果实行二级托管,8·16当天券商就有可能及时冻结证券账户的交易。一级托管依赖的是自动化系统,遇到那天的极端情况,人工手动反而会制止订单生成,72亿元委托单就不会这么快成交”,前述私募人士告诉记者。

  所谓二级托管制度,是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不与交易所直接挂钩,而是通过券商报送买卖申请,并由其负责清算服务。

  去年9月,五大券商联合向监管层“谏言”《再造券商五大基础功能》,文中称目前二级托管功能缺失,阻碍了券商在融资融券、场外金融产品方面的创新。

  比如融资融券,二级托管制度下券商可直接从客户融券,不需要证金公司的转融通,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场外金融产品创新方面,一级制度里券商只负责账户信息管理,无法了解投资者的需求进行创新,难以推出个性化产品。

  “但真要把托管制度下放,会导致监管结构分散。以前实行过很长时间,但恶果是保证金被大量挪用,最终大批券商倒闭,倒逼行业重新整顿。光大这次是极端事件,监管层应该不会动摇现行机制”,前述研究员表示。

  8月30日晚间,理财周报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处罚结果出台后,已有投资者准备依据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对光大证券的索赔诉讼。理财周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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