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证监会8月30日通报了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的调查结果,该事件最终被定性为内幕交易。证监会同时对光大证券施以重罚,开出了超过5亿元的天价罚单。然而,不少投资者因当日市场短时内发生的异动而造成巨大损失,许多股民提出,既然此案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应该可以提出索赔。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
但专家认为,投资者维权之路将面临两大困境——索赔认定和标准无规定,起诉主体不明确。
虽然《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指出,《证券法》的线条过于粗化,可操作性并不强。到目前为止,内幕交易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亦认为,对于民事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界定现在法律上还不清晰,具体的索赔认定和标准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规定和案例可以借鉴。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表示,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起诉主体,投资者成功维权的难度不小。
此前,为了弥补投资者在万福生科一案中的损失,平安证券[微博]主动提出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进行投资者补偿。但目前,光大证券并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督促和责令光大证券尽快主动提出赔偿方案,并积极探索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赔偿投资者损失。毕竟此次涉及的赔偿纠纷金额或达数十亿元,将影响市场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光大证券不应等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再被动地考虑赔偿问题。此外,沪上有券商人士建议,应参照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做法,将对机构的罚款捐入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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