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跃华:建议延长证券案件涉案财产冻结期限

2013年03月15日 01:59  上海证券报 微博

  ⊙本报两会报道组 ○编辑 龚维松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芮跃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修订法律需要花费较长时间,不能很快完成并实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研究出台允许证监会以6个月为限,连续冻结涉案资金、证券、银行账户措施的可行性。

  与其他代表委员提出修订证券法提案和建议不同之处是,芮跃华从证券法不适应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具体一项条款入手,提出了修订证券法的建议。

  据悉,证券法第180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

  同时,为了配合证券法的实施,2005年底,证监会发布了《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落实新法赋予的准司法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有关每次6个月冻结期限和特殊原因可以连续、多次冻结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涉案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执行性。

  芮跃华认为,从实际案件来看,由于证券违法案件具有财产变化快、案情复杂等特点,案件查处时间较长,一般要在一年左右,在调查阶段冻结的账户往往需要通过多次续冻,才能最后执行。

  然而,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32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芮跃华认为,这一规定将证监会的资金、证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限定在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日,时间过短,根本不能适应证券执法调查、审理周期普遍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实际,从而使法律赋予证监会的冻结权成为摆设,难以发挥对涉案财产进行固定和保全的作用。

  对此,芮跃华建议,为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证券法赋予证监会冻结权能够真正发挥效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尽快研究并对证券法第180条规定进行修改,明确规定证监会冻结期限不受行政强制法第32条的限制。

  此外,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提高对证券案件审判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从法律上赋予证券监管部门直接起诉的权力。芮跃华建议,可以在北京,上海、武汉、深圳等地选取条件合适的中级法院设立证券法庭,开展试点,并建议全国人大适时对《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从法律上赋予证券监管部门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提高证券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效率,为我国资本市场良好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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