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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显然,涵盖的范围广,处罚可能就比较轻。”有专家分析说,“草案规定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更为有力。”
“实际上,搞‘老鼠仓’并不只是发生在基金从业人员身上,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同样发生,其危害性会更大。”顾肖荣说,“正是因为这样,刑法条文才不能单指基金公司。”
据顾肖荣分析,在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的过程中,广发证券总裁董某之弟,通过其控制的一系列账户,买卖S延边路股票获利总额达1亿多元。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之初,传言作为借壳对象的公司很多,但是最终选择借壳S延边路,这事只有广发证券极少数高层知情。S延边路公告承认借壳事宜是2006年6月,2006年4月27日公司股票就开始异动,经过22个交易日后,其股价从4月27日的3.15元涨至8.06元,股价已是启动当初的2.6倍。董某之弟的获利主要也发生在这期间。
“当然从广发证券案来看,似乎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的要件,但广发证券总裁董某虽然承认自己弟弟持有S延边路股票,却拒绝承认自己透露消息,参与内幕交易。”顾肖荣进一步分析说,“事实上,只要有公有资金进行炒股或者理财,都有可能发生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比如证券公司在做自营业务时,有人会利用炒股之机让他人先获利。期货公司也有这种可能性,其他金融行业的委托理财,一旦和投资股票有关,也有建‘老鼠仓’的可能。这些情况,现在的刑法都是无法适用的。”
“当然,到底最后是什么样,要在十月份征求意见结束时才能见分晓。”白建军很有信心地说,“无论如何,刑法制裁‘老鼠仓’即将成为现实,刑法新增这项规定,是填补了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方面的一项空白,意义重大。”
何为“老鼠仓”
①机构投资者的负责人、操盘手等内幕人士,在用公有资金大量买入某只股票前,用自己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
②待用公有资金将股票拉升到高位后,让关系户先卖出股票获利。
③造成机构(公有)和散户的资金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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