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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入刑能否成为股市除黑利剑(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 10:55  法制日报

  在铁的事实面前,唐建无话可说。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其所处的职务或地位,从事任何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证券交易,都为法律所禁止。证监会认为,唐建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明显的利益冲突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

  于是,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规章,对唐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唐建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

  黑幕重现 催生刑法修改“割毒瘤”

  由于唐建的行为大白于天下,善良的基民才真切地感到,基金业内的确存在不光彩的一面。

  事实上,关于基金黑幕很早就被人揭发。2000年一篇题为《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的文章,用一系列数据,撕开了基金种种不为外人所知的黑幕。

  这是1997年底《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对基金业的发难。但这时的基金还只是处于“养在深闺人未识”之时,基民为数较少。

  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大牛市”,把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习惯语,从“吃了没有”变成了“炒股了没有”,基民数量也随之发生几何数的增长。一些过去名不见经传的基金公司,一跃而成为掌管数千亿基金财产的“巨无霸”。据统计,在去年一年,十大基金管理公司个个都掌管上千亿基金规模。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唐建“被抓”,再一次唤起了人们对基金黑幕的回忆,使基金经理在搞“老鼠仓”时也将自己变成了过街老鼠。

  法学界也由此开始了对于基金经理背信时,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旷日持久的讨论。与此同时,监管层也在酝酿刑法修订的问题,下决心要让失信基金经理受到刑事制裁。

  打击“老鼠仓” 法学专家呼吁增设背信罪

  人心之所向,终于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了基金建“老鼠仓”一罪。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7年刑法进行“大修”时,就有专家建议增加背信罪,用于对失信基金经理进行刑事制裁。但立法机关出于多方考虑,最后没有采纳。

  白建军说:“如果按现在草案,放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作为新增的一款,那就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它界定为什么罪了,我个人认为界定为背信罪,似乎更为恰当一些。”

  “背信罪,也就是违背任务罪。这条罪名源于德国和日本。”刚拿到征求意见稿的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顾肖荣向记者介绍说,“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他分析说,“如果用这个罪名,就包括了基于雇佣关系、信托关系、委托关系等产生的损人以及损人利己行为。各种各样的‘老鼠仓’,都将会受到刑法的追究。”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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