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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完善制度依法治市而非救市(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1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当务之急是完善制度依法治市而非救市(2)

  有关条例144的五个条件概述如下:

  (一)锁定期。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但是,如果关联方再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它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它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二)足够的最新信息。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通常意味着发行方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三)交易量规则。一年锁定期之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Nasdaq交易)的较大者,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144。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公告板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四)普通的经纪交易。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五)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三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的出售了。

  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同样,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中国证监会于4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对于限售股流通的相关规定。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 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 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 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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