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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法战争:无声的战争(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15:29 21世纪经济报道

  “五种武器”

  历史总是充满了千钧一发的转机。

  2001年,中国资本市场陷入“多事之秋”。虚增利润、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恶意操纵市场……案件似雪片纷飞,当年仅8、9月间,中国证监会就查处了40余起上市公司违规案,其中即包括“银广夏案”等一批大案要案。

  一时间,“赌场论”、“推倒重来论”甚嚣尘上,市场全线告急。

  2002年,“虎门会议”后正式成立稽查二局,专门负责调查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一位老稽查人员说,“从那时起,稽查执法‘武器’就在不断创新”。

  第一件“武器”即是“非正式调查”机制。

  经第九次证监会稽查局、交易所联席会议确定,2005年初,“非正式调查”开始试点,以便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即所谓“三及时原则”)。

  “实践证明,提前介入确实可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正式立案的准确性。比如杭萧钢构,我们通过提前介入,充分掌握了相关情况后,才正式立案,提高精确性。”一位参与了杭萧钢构调查的人士说。

  相关数据显示,非正式调查在常态情况下,一个案子40天到50天基本就有初步结果,平均的处理周期仅为60个工作日,相比正式立案走调查程序的240-250天的办案周期,速度大为提高。

  如今,“非正式调查”已被正式纳入证券监管体系,所有发生在资本市场中的案子,立案前,均要启动“非正式调查机制”。

  随后,证监系统再“添置”三种颇具“杀伤力”的“武器”:“‘三位一体’联合调查机制”、“内幕交易认定指引”和“市场操纵认定指引”。

  “三位一体”的“三位”指的是交易所、证监会稽查部门和派出机构。其中由交易所“发现问题”;稽查部门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下派任务到各个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冲到“前线”去进行调查。三家分工不同,“一体”运作。稽查部门在其中的作用类似于电脑中的CPU(中央处理器)功能。

  通过这一机制,监管部门的办案效率明显提高,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也大为增强。2006年开始,中国股市又一次“牛气冲天”,但老“恶庄股”并未死灰复燃,新恶庄股也没形成。

  接着2007年初,“内幕交易认定指引”和“市场操纵认定指引”开始在证监内部试行。

  “内幕交易认定指引”对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和内幕人的认定均做了细化,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内幕交易认定难的现状。

  “市场操纵认定指引”则主要围剿“八宗罪”,即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操纵和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以威力而论,以上四种仅算是“常规武器”,其功用“仅可谋一域”,若论“可谋全局”之武器,当属“准司法权”。

  在新证券法的授权下,2006年4月,证监会公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标志着由新证券法赋予的准司法权正式启用。“冻结、查封”权力使得证监会的调查监管力度得到了本质上的加强,而不再只是“敲山震虎”式的行政约束。

  据悉,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更为有效地打击证券违法违规,震慑市场,相关部门正在研发新“武器”——“和解机制”、“赔偿机制”和“提高执法时效机制”等。

  这些机制都经英美等资本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检验,效果颇佳。“但何时引入,还要考虑中国法律体系对接等因素。”知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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