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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价值投资确立的阵痛期 (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7:06 新华网

  缺少员工参与的企业改革易走偏

  在中国企业改革的几十年历程中,无论是学者还是政府相关监管和行政部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实践中,更热衷于针对出资者、经营者和管理监控者之间进行职、权、利的形式安排。这些改革使得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差不多成了在企业内部玩弄的高层权术游戏。

  在西方,特别是美国社会这样的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最初是由具有强势地位的出资者合作组建,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作为被雇佣者存在。所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游戏规则都是由出资者所制定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社会的日趋复杂,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在由“以资为本”逐渐向“以人为本”的方向演变。在美国,早在20世纪前期,即工业上市公司兴起的早期年代,就开始了两权分离的过程,并在20世纪30年代基本完成了这一进程。这种分离奠定了美国公司的管理控制格局,使管理成为经理人的专属权利,并导致外部股东和内部普通职工的边缘化。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过度多元化和对通用管理的信奉导致其产业国际竞争的大面积溃败。管理控制的这种失败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引发了随后的股东起义,也导致了80年代兴起的对利益相关者重视的潮流。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通过了《利益相关者法》。该法允许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董事考虑其行为对股东以外的成员,包括雇员、供货商和当地社区的影响。

  ◇员工参与 公司治理的“维生素”

  近20年来,全球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践,大大扩展了公司所有权人的定义范围,除了股东以外,企业赖以生存的利益相关者也被逐渐认可为公司的所有权人。1983年以来,美国已经有27个州修改了公司法,取消了股东是企业的惟一所有者的概念,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广大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员工就是“利益相关者”中的主要成员。

  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赖以生存的资源投资者,可大致分为三类:市场环境资源投资者,主要是国家或各级政府;有形及无形资源投资者,指以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形式向企业提供实物、货币、工业产权等经济资源的投资人;智力及体力资源投资者,即是指企业的员工。

  如果把视野扩展到近年来OECD日益重视的利益相关者、业界日益认可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三种角色的客观存在,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就出现了新的因素———日益被重视的“利益相关者”中最重要并被普遍认可的是企业的员工。作为超越了物质资本的所有权人之一,员工本身在企业中的角色及其涵盖范围出现了多重定义。实际上,在加入了利益相关者和维持企业运转的第三者以后,公司治理在多方博弈的非零和游戏中呈现出日益丰富多彩的人性化色彩。

  ◇员工参与 OECD做得更有“中国特色”

  OECD在2004年连续推出了《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准则》)和《国有企业治理指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两个文件。有关员工参与问题,在这两个文件中出现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述。

  有关员工在企业改革和治理中应有的合法权利,OECD在《准则》导言中就断言“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员工具有重要且非关股权的合法权力”。

  在其《指引》中,更明确地表述了这些合法权利的细节:“在一些OECD国家中,法律地位、规章制度和相互的协议/契约赋予了某些利益相关者在国有企业中具有特定的权力。在一些国家,国有企业甚至被特殊的治理结构赋予了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特点,比如赋予利益相关者的权力,主要体现于员工在董事会层级的代表也可能采用顾问委员会等形式将咨询/决策制定权力赋予员工代表和客户组织。”甚至于要求“无论法律赋予利益相关者什么权力、或者无论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必须履行什么职责义务,公司机构、主要是年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应该保留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制定权”。

  至于员工不是由股权、而是由于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得以进入董事会,OECD在《指引》中对企业提出了以下要求:“员工代表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应该产生相应机制来确保这一权力的有效实施,从而有利于增强董事会的技能、信息和独立性。”

  如何建立“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OECD在《准则》中指出,“在公司治理中员工的参与程度,依赖于国家的法律和实际状况,并且可能在公司和公司之间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治理的环境中,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使得员工掌握公司特殊技能的途径更简化便捷,从而使公司直接和间接地得益。”

  在我国各类公司普遍存在的公司官员不道德行为,诸如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等等,OECD在两个文件中都异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而提出了“员工作为监控者”的概念:“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交换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公司官员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可能不仅侵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而且也在财产信誉期限和增加未来金融责任风险上对公司和他的股东造成了损害。相对于因违法和不道德行为而被员工亲自或者他们的代表、被公司外部的其他人起诉,公司和他们的股东建立一套程序和安全措施将是有利的。在许多国家,董事会被法律或其它准则鼓励,保护这些员工个人和他们的代表人。”

  《指引》更是从政府行为、政府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使协调和所有权职能的机构角度提出了更加严厉的要求。“作为控股股东,国家可以控制公司的决策制定,并在作出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决定时处于有利地位。而且,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如在法律或规章的制定中,政府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于国有企业的收益、以及各类利益相关者在国有企业增值中所收到的每股收益方式产生影响。……因此建立相关机制和程序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行使协调和所有权职能的(政府)机构应该朝这方向制定一个明确的政策,并且确保法律、规章和相互协议所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国有企业应该像私有部门的上市公司对待利益相关者那样行事。”“政府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应当确保它所管辖下的国有企业为出来告发的员工设立‘安全港’,无论这些员工采用的是亲自投诉、还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来投诉、或是通过公司外部的渠道来投诉。国有企业董事会可以准许员工或者他们的代表通过‘一个秘密的渠道直接到达某个独立于董事会的人’,或者到达公司内部调查舞弊的反贪官员。”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几十年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多多少少丢弃了传统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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