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戒绝“夫唱妇随”内幕交易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邹某,中国某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原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投资银行部大客户项目组人力资源调配工作。
2011年1月21日至24日期间,邹某在安排Y公司重组项目组成员工作过程中,通过与项目组负责人沟通以及与投行部运营管理工作人员的邮件往来,知悉了Y公司重组事项。邹某因担心自己的全职妻子张某在家无聊,“想给妻子找点事做”,于是将该消息告知其妻子。
2011年1月24日至2月11日期间,张某利用其小舅妈倪某和父亲张某的股票账户先后买入Y公司股票77万股,动用资金340余万元。2月22日至3月4日,累计卖出成交Y公司股票41万股,3月14日停牌前持有Y公司股票36万股,6月13日复牌时卖出部分Y公司股票,账面浮盈14余万元。
2012年8月11日,邹某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16日,邹某因涉嫌内幕交易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判。
本案是典型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其特点是投资银行部门后台管理人员涉嫌内幕交易,属于新型投行人员违法违规。邹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规定的情形。
本案也是通过近亲属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很多投资者可能会认为只要自己不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就可以买卖证券,但是《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已明确将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人群限定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同时,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又明确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也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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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