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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刑诉风暴纷至沓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19:17 新浪财经

  

第一回:刑诉风暴纷至沓来

《俘获者--德隆最后的600天》封面。(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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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选自王云帆《俘获者--德隆最后的600天》一书。

  一、刑诉风暴纷至沓来 七位高管获二宗罪

  德隆主案基本用足了所有可能的法定程序。

  “这通常是有默契的,他们是在相互借时间。”对于这种反复的退返补充侦察,陶武平说,“可见,问题之复杂。”

  这种复杂性,从德隆主案的《起诉意见书》到《起诉书》之间的先后变化,可见一斑。

  尽管德隆正在消逝,可身后事远未了却。

  12月15日,星期四,唐万里召集德隆已所剩无几的留守成员,从各地纷纷飞赴武汉——此次武汉之行,或许是他们最后一次为老东家“效忠”的机会。

  这一天,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出具了一份12页厚的起诉书。这份起诉书是12月6日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移交给武汉中院的,起诉对象包括: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法人企业,及以唐万新为首的7个自然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两项罪名。

  当日,武汉中院将相关材料分发给了涉案的相关成员,包括各机构的诉讼代表人、各自然人的律师、亲属等。之后,他们开始连夜封闭讨论辩护策略。

  媒体称,此案系我国建国以来涉案数值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金融证券类案件。

  事后证明,这更是法理争论最激烈的司法判例。

  一、漫长的起诉

  这份起诉书的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分娩过程。

  2004年12月10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签发了对唐万新的逮捕令。17日,逮捕令送达北京,同日,唐在4名武汉公安的看押下,离开监视居住了4个多月的北京中苑宾馆天聪阁,乘火车南下,受羁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唐被收监后,其兄唐万里的首要工作就是为他物色一名律师,否则无法与其交流。德隆造访了国内众多知名律所后,最终选择了曾为周正毅案辩护的沪上“名嘴”——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陶武平。

  大年初八,陶只身前往武汉,探视了唐万新,两人首次见面大约聊了有一个多小时。陶介绍,唐万新住的是4人一间的牢房,“有空调,但是要自己付电费。”

  陶说,当时唐身穿军大衣,气色不错,“他依然坚持认为德隆是救市,而不是坐庄,德隆危机是因金新信托危机引起的。”

  当时,唐请陶代为感谢德隆留守团队,扬言出来还要“重整河山,大干一场”。

  这一时期,唐还在狱中构思写书,“说是一出来就要发表”。监狱里,经常有人向他讨论对中国股市的看法,他还考取了一直兴趣浓厚的

清华大学的考古学函授班。

  与唐的“清闲”相比,相关的公检法等机构则是忙翻了天。

  据悉,04年7月6日,公安部就德隆问题专门成立了一个706大案组,并委托武汉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具体查办。同时,在上海、南京、武汉、广州、太原、乌鲁木齐、银川等等诸多有德隆旗下金融机构的城市都成立了以当地公安局经济侦察科为主要力量的专案调查小组,分别调查各具体机构。

  目前,整个德隆体系的刑事案件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6个下属的金融机构,二是德隆本身。

  此前,德恒证券、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三案已先后公开审理宣判,为公众熟知。而最新的消息是,金新信托、大江国投、恒信证券三案也都在12月初作出了判决,但具体结果尚未公布。

  更引人瞩目的,自然是对德隆集团层面直接涉案人员和单位的诉讼——人称为“德隆主案”。

  按照有关规定,嫌疑犯被正式逮捕后的两个月内,公安机关必须向检察机构递交调查材料。据说,2月14日,武汉公安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递交了侦察材料。但武汉市检察院将其退回,要求增加对非法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等其他可能涉嫌罪名的调查。

  此后,由于案情繁复,公安与检察院对罪名取舍及证据认定问题,多次研究磋商。与此同时,德隆在武汉设立了一个临时工作组,不断斡旋。2月3日,唐万里曾到武汉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一直到了6月23日,公安机关终于起草完毕了第一份《起诉意见书》,共对“4个机构、8个自然人”提出了“三项罪名”的指控,并于次日递交给武汉检察院。

  26日,武汉中院通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询问了被告人。29日,陶武平和德隆执行总裁黄平一起去武汉检察院领回了第一份《起诉意见书》。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让各方保持着足够的慎重和耐心。

  武汉检察院在对这份起诉意见书研究一个月后,决定退回公安部门,要求补充侦察。根据有关法定程序——根据规定,类似的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门第一次递交起诉意见书后,检察院有两次退返的权力,每次审查期为一个半月,如果检察院作出退回决定,则公安的每次补充侦察期限为一个月。

  8月8日,武汉市检察院第一次行使了退侦权力,公安经过一个月的补充取证后,在9月8日再次递交了经过修改的《起诉意见书》。

  10月8日,检察院再一次将材料退回。11月8日,武汉公安第二次将补查情况上报。至此,公安部门已走完了全部的法定程序,遂递交了第三份《起诉意见书》。

  “我也没有看到,据说与第一份《起诉意见书》相比,变化不是很大。”陶说。

  11月7日,陶武平第10次来到武汉第二看守所探视唐万新,“当时的消息是11月20日,将向法院移交起诉书,12月15日开庭。但是,到了20日,又说要再等到28日。”

  可11月28日依然毫无音讯,直到12月6日,武汉检察院终于起草完成了《武检公诉刑诉[2005]236号》,然后很快移交到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这样,德隆主案基本用足了所有可能的法定程序。

  “这通常是有默契的,他们是在相互借时间。”对于这种反复的退返补充侦察,陶武平说,“可见,问题之复杂。”

  二、罪名的变化

  这种复杂性,这从德隆主案的《起诉意见书》到《起诉书》之间的先后变化,可见一斑。

  6月23日《起诉意见书》的诉讼对象包括4家公司和8个自然人,总共涉及4项罪名。

  这4家嫌疑单位分别是: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个犯罪嫌疑人中,先后担任新疆德隆总裁,德隆国际董事,上海友联总裁、执委的唐万新无疑是头号人物。

  第二个犯罪嫌疑人叫杨利,又名为杨力,系德隆国际经济研究所二部经理,素有德隆“大出纳”之称,“2005年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局依法逮捕。”

  涉嫌与他们犯有同样罪行的,还有李强和王恩奎。其中李强被外界称为德隆的二号金融人物,曾任上海友联执行副总裁、执委。去年7月底,李强从新疆到北京与刚刚回国的唐万新密谈时,被突然出现的公安人员带走。

  王恩奎是唐万新的妹夫,任上海友联统计室工作人员,他是德隆二级市场上主要的操盘手。

  第五个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中企东方投资部经理董公元,“2004年8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局监视居住;2005年2月17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我局依法逮捕。”

  同样被指“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还有原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部经理洪强和原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张龙——他们都是德隆直接派驻进机构的重要操盘手。

  最后一个犯罪嫌疑人叫闫武钢,原为深圳市嘉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值得注意的是,他的罪名与其他7人不同——2005年4月6日,闫武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监视居住,2005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当时,这些机构和人员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有三项:

  其中,犯罪嫌疑人单位上海友联以及犯罪嫌疑人唐万新、杨利、李强、王恩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嫌疑单位新疆德隆、德隆国际、中企东方以及犯罪嫌疑人唐万新、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犯罪嫌疑单位德隆国际以及犯罪嫌疑人唐万新、杨利、闫武刚涉嫌非法经营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杨利、李强个人还涉嫌职务侵占罪。

  不过,12月6日正式的《起诉书》发生了显著变化,少认定了一个企业——中企东方,一项罪名——非法经营,和一个人——闫武刚。

  2001年9月19日成立的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唐家的老三唐万川。它是德隆所谓产业整合的一个研究平台,主要做传统行业研究。

  陶武平称,之所以开始时它被纳入起诉对象,主要是涉嫌非法操纵罪的一个主要嫌疑犯董公元,系中企东方的投资部经理。

  “正式的起诉书撤消了对中企东方的指控,而没有撤消董公元的。这说明,检察院认为,是董公元个人涉嫌参与了非法操纵证券的犯罪活动,而不是中企东方整个单位参与了犯罪活动。”陶武平这样表示。

  至于非法经营和闫武刚的撤消,原因是一致的。

  《起诉意见书》曾指摘,有德隆的下属机构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换汇。

  其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02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唐万新为方便德隆国际下属在香港、美国、欧洲的子公司使用资金。指使犯罪嫌疑人杨利通过广东一带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换汇。犯罪嫌疑人杨利将犯罪嫌疑人唐万新所需的外汇告诉其壳公司深圳市嘉德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松(在逃),王志松安排公司行政部经理闫武刚与地下钱庄联系,闫武刚将地下钱庄的外汇汇率报杨利确定后,指令地下钱庄将外汇资金直接汇入杨利制定的香港耀尊公司、香港万禾公司、香港建升公司银行帐户上。杨利则将等同于外汇资金的人民币汇入闫武刚联系的地下钱庄在国内的公司的帐户上。从2002年7月至2004年2月,德隆国际进行非法买卖港币、美元,折合人民币2.246亿元。

  众所周知,德隆做过大量的海外并购,比如收购美国园林机械著名品牌MARRY、德国某支线飞机厂等。在资本受严格管制的中国,他们是如何调动资金在海外市场收购这些企业的?一直是外界质疑的一个焦点。

  陶武平说,他与唐万新见面时,曾就这一罪状询问过唐本人的意见,“唐坚持不认这一条。他说,只承认有两点是他指挥的,一是海外并购的战略是他决策的,二是并购海外资产时可采取平行借款的方式是他建议的。至于有钱从地下钱庄汇出去他说一点都不知道。”

  陶说,唐所说的“平行借款”问题曾受到检察机构的重点关注。

  据唐向公安机关交代,2000年4月,合金投资与美国MURRY公司签约,收购其割草机项目,需投资8000万美元。但到了10月份,该项目仍没有得到国内有关主管部分批准,但合同已经生效。于是,德隆国际和德隆一些股东个人为合金投资先垫付6亿多人民币,并通过上海段和段涉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来证明该项投资合法。

  由于项目未经审批,这6个多亿如何出境是个难题?为此,唐万新设计了一套“平行借款”的曲线方式,即找一家美国的金融机构合作,德隆把钱打入对方指定的在中国的公司,对方则把钱打入德隆指定的在美国的一家公司——该公司叫沙摩商,是德隆通过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免税岛上注册的壳公司。

  唐认为,平行借款“不占国家的外债规模,不使用国家的外汇,是合法的”。德隆之后在2002年投资德国HUTEX公司300多万美元,及2003年投资德国多尼尔公司近400万美元,也是用平行借款的方式出去的。

  但是,《起诉意见书》中所指的德隆非法换汇行为,究竟是否与这些海外收购有关,还是德隆另外存在偷偷转移资产,或是有其他非法用途?随着该条指控被取消,这一点或许将永远成为难解之谜。

  11月中旬,涉嫌此项罪名的闫武刚被释放。

  三、细解两大罪状

  其实,上述的几个变化在11月20日之前已确定下来。但此后起诉书继续“难产”,主要还是针对两项主要罪名的审慎考量,尤其是争议颇大的非法吸存。

  首先,便是罪名之争。

  今天人们逐渐形成共识的是,德隆之罪主要在金融一头,金融的问题主要出证券和信托公司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行为——但这一疯狂之举,究竟该问以何罪,争论已经持续了一年之久。

  相当多的法律专家和知名律师曾认为,唐万新应被控以金融诈骗类的罪名,比如非法集资罪、骗贷罪、票据诈骗等

  《刑法》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如以此罪名起诉,德隆必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者——则其可能获得的法定最高刑将是无期徒刑。

  为何检察院放弃这一指控,外人不解详情。最为可能的是,公安和检察机关认为德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前提不成立(详见刑诉第二章)。

  这样,刑期不高于十年有期徒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另一种可能的选择。

  唐万新本人倒是在口供中曾有过“代客理财相当于存款或贷款”的表述。

  他说:“我认为存款是种产品,代客理财也是种产品。两种产品实际形式是一样的,存款是客户的钱进银行,是保守性客户。代客理财的客户是风险新和激进性客户,愿意承担高风险或不懂股票,把资金交由我们打理。客户到期后收回本金与年利率,客户可以得到比银行利率高得多的回报。

  这一点从德隆系金融机构中最早开庭的德恒一案逐步明晰。

  德恒案在当时被视为一个标志——不仅因为它在子案中标的最大,更因为之前我国尚未有过券商承诺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行为被判为非法吸存的先例。

  轮到了德隆主案之时,争议仍在延续——就非吸一罪而言,存在两个突出的难点,一是定性,二是定量。

  “因为非吸是公诉罪,德隆一旦量刑,则其他大批问题券商也难逃其咎,否则就是漏诉行为。”陶武平说。

  一个不为人知的插曲是,德恒案开庭前夕,其代理律师郭小河在北京召集了一个小范围的座谈,五位与会嘉宾皆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他们是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行为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罗辑。

  6月22日,上述5名专家联名出具了一份《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附件1),并递交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处。

  这些专家认为,“分析这一问题的性质,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也要将其放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环境中进行综合考察”。

  当他们对相关文件、口供等30余份资料商榷后得出的结论是,“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德恒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是超范围经营和不当资产管理业务行为。对于该种违法行为,德恒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德恒证券公司的超范围经营和不当资产管理业务行为不属于刑法典第176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上论证意见,谨供有关司法机关参考。”

  事后的事态发展说明,学者意见确实也仅仅是个“参考”。

  德隆内部人士透露,“听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了一次内部碰头会。会上商定,券商承诺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应被视为变相的非法吸存。”

  这个会议是否真的存在无从证实,但就在这个传闻中的会议结束两天后,即8月28日,德恒案便正式宣判——无论是德恒公司,还是韩新林等个人,非法吸存罪名均成立。

  “这份判决书厚达49页,对很多辩护意见做了非常详细的解释,这在一般判决中是不多见的。显然,有关部门希望澄清一些概念,树立一个鲜明的司法判例。”德恒总经理韩新林的辩护律师陈敢说。

  此后不久落下帷幕的中富证券、伊斯兰信托等案,同样认定非吸罪名成立。这些案件中的被告均被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最高者为德恒证券总裁韩新林,为五年;最低者为中富证券总经理助理彭军,为一年。

  然而,分歧并未因此而结束。

  由于德隆主案的标志性意义,从公安、到检察院、到各级法院,仍然十分谨慎,反复在法理上论证,并伴有激烈的讨论。而各方的看法和态度似乎仍在不断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一个争议点是,虽然此前的德恒、中富早已宣判,但作为“影子主人”的大股东德隆是否同样定罪,各方一度有所犹豫。

  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中国证监会的参与意见。

  众所周知,在德隆问题在2004年4月的资金危机后充分暴露前后,中国券商连续不断地发生着类似的丑闻,而且操作手法也是类似的。

  于是人们看到,2004到2005年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思路大转变的一个元年,——从四部委个人债收购意见、到汇金建银频频注资各大券商、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莫不指向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

  这一系列的政府援手或许能为中国证券业的未来带去全新的气象,可对于这些券商的原罪问题,却始终没有一个定性的说法。

  正因如此,率先开审的德隆案,证监会非常重视。

  就在德隆主案被正式起诉前夕的10月12日,证监会首席律师陈大钢,带领委托理财调研小组,在上海召集上交所法律部等部门负责人,上海证监局部分官员,及少数业界资深人士,就委托理财的法律定性进行内部座谈。

  他说,证监会希望在就“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三方监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听到各方面的意见。而上述几个方面由于缺乏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意见分歧较大。

  除了证监会在寻求委托理财的法律定性,从200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一直在酝酿出台委托理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内部发布《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不过,在与证监会、券商、律师等专业人士征询意见后,正式颁布的时间多次推迟。

  而在实际中,各地方法院在委托理财案件认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合同效力方面,江苏高院和上海高院的立场存在很大的不同。

  比如,江苏高院认为,“若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的有保底条款委托合同,认定为无效。”上海法院的意见却恰恰相反,认为“只要证券公司获得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且当事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认定有效”。

  在损失处理方面,两地法院的处理也不相同。江苏高院对受托人为证券公司的委托合同,由各方分担损失,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法院的意见是所有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没有责任。

  一位参加调研的人士表示,证监会方面已经注意到了委托理财案件在各地审理中出现差异的情况。这位人士同时透露,在证监会和最高法院层面,对委托理财的司法审理,某些方面也存在不同看法,这也是《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一直难以出台的原因。

  据说,该调研小组回京后形成了一份系统的报告,大意是全国134家券商大多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开展不当资产管理的行为。

  如此结果,无疑使德隆案的定罪量刑进一步陷入两难境地。

  由于非法吸存是刑事罪名,属于公诉范畴,而且是一种行为罪。这意味着,如果德隆获罪,则其他犯有类似问题的券商也应该被各地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否则就是漏诉,可视为失职行为。

  “这样的话,打击面会很大。”

  但如果为此就对德隆网开一面,则其造成如此严重的社会危机和财产损失,于情于法都让人无法接受。况且,德恒、中富案,已经认定,再难推翻。

  此时,唯一可变通的方式,或许就是在量刑上做出考量。也就是说,罪行的轻重问题可作为一种供缓冲的手段。

  在正式的起诉意见书出台之前,曾有一种内部说法,德隆非法吸存罪的数额将发生巨大变化,从408亿到100亿左右,因为3043家机构的委托理财额度将被剔除出非吸的范畴。

  陶武平认为,非吸的一个定罪要件是针对“非特定对象”,“而德隆吸收的机构委托理财金额通常都在1000万以上,怎么能说是非特定吸收的?”

  可即便此说成立,那之前已经将机构委托理财纳入量刑范畴的德恒、中富案等案又将如何处理?

  就在此前后,中富案的上诉已被驳回,维持原判。当时德恒案也还在上诉过程中。

  在一个转轨国家,但凡涉及原罪,历来都是一道难题。这其实比唐万新等个人的命运更值得关注。

  此外,还有一些技术性难点。比如,友联这样的机构,虽是直接指挥下属金融机构犯罪的“总部”,但毕竟它自身没有直接参与非吸的操作,而是一个高高在上的所谓“战略管理平台”。如果要认定友联之罪,则必须先证明其下属金融机构有罪。

  “这也就是各地要赶在德隆主案开庭前,纷纷结束审判的原因。”该消息人士分析。

  但是,从最终的起诉书来看,司法和监管当局的倾向日渐明确——“当问则问”。

  12月6日的《起诉书》中关于德隆非法吸存的核心表述是:

  “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被告单位上海友联组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大江国投、伊斯兰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02亿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72.18亿余元。”

  相比于起诉意见书中的408亿,正式起诉时对德隆非吸额度的认定非但没有降低到100亿,反而又有所增加,达到了450亿。

  据说,这个变化在于德隆主案的公诉人,即武汉检察院公诉处的工作人员魏号国在诉前数月内,来回奔波于德隆各下属金融机构的案发地,遍访相关公检法机关。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对相关罪名的所涉具体数额进行最后的确认。

  “这个450亿,就是各地法院对德隆6个金融机构最终认定的非法吸存的数据之和。”

  至于德隆涉嫌操纵证券之罪,各方争论不大。

  《起诉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截止2004年4月14日,被告单位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678亿,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亿,余股市值为113亿,余股成本为162亿,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8.6亿元。

  在此期间,德隆对老三股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持股优势明显;利用自买自卖操纵“老三股”的交易量大于零的天数占买卖股票天数的比例全部在85%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以上。其中,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复权股价最高涨幅分别为984%、1941%、1736%,“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对于这两项指控,《起诉书》中多处着重指出,唐万新是“总负责人”、“决策者和指挥者”。

  不过,《起诉书》也认定,唐万新、洪强、张龙三人具有投案自首行为。

[说明] [第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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