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实际上,私募基金类似于前些年我国经济领域出现的非法集资案,因为它不单单是保本,而且要求保证一定的收益,且这个收益要远远高于银行利率,一般为银行利率5倍以上。这正是我国金融领域明令禁止的高息非法集资行为,所以它是不合法的。
首先,在集资上,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以及面向特定投资对象集资,所以对广大投资
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其次,在证券交易时,私募基金往往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股价以达到获利目的,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的甚至就是已曝光的“黑庄”。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私募基金充满了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因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签订的契约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似乎是在某种约定俗成下对资金进行运作,并没有什么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可靠的执行依据。基金管理人谈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可是怎样保障?如果是以最常见的协议的形式,那么是否确有法律效力?
二是投资风险。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证券市场没有永远只涨不跌的股票,所以,一旦大盘走熊或基金管理者操作失当,必须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投资者不仅保证金蚀光,而且引发的强制性平仓还会导致个股的暴跌,甚至有可能引发整个市场暴跌的风险。
三是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私募基金为了拉到客户,往往向投资者保证一定的收益,这样做,久而久之,会让人觉得,基金是能够保证投资者有一定收益的,如果没有收益保证就没有购买价值。结果,导致基金的信誉受到严重的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未来基金无法销售出去。如韩国早期的做法就是保证投资者一定的收益,结果现在韩国任何基金都难以销售出去。因为老百姓的心目中,基金不能保证收益就不再有购买的价值。
在当前中国股市发展的大背景下,私募基金可能导致三大突出问题。
一是佣金腐败。某些私募基金,之所以做二级市场比做一级市场更积极,症结在于佣金回扣。佣金回扣往往是返给操盘人,这就给了操盘人以满仓频繁操作的自私动力。而且小有盈利,就有短线获利了结的冲动,企盼自己的回吐行为把它在分时图上砸下来再当天低位吸回来。结果赢往往是赢小钱。而一旦大势不妙,出现满仓套牢则无后备资金摊平,若船大调头难,割肉不及,则往往亏大钱。
二是强化投机心理。某些私募基金,在牛市最火爆阶段搞进的资金,因过于乐观和自信,给出资方以保本甚至保利润下限的承诺。此后股市一旦走熊,其管理人及操盘人的心理压力极大,该持币休息他们都不肯休息,也不敢休息。因为持巨款每休息一天,意味着该付的利润数字逐日上升而自己偷鸡不着反蚀米。这时好做不好做都瞎做,想逮黑马,偏逮黑熊。想做大,反变小。
三是成为赃款的避难所。有些私募基金所募得的部分资金,大多是贪官的赃款,或是其他不法的权贵分子挪用的巨额公款,则不仅冒市场风险,更冒法律风险。如今个人散户的资金,那是活命钱,更愿捏在自己的手里。股市中成功大户的资金,更是自信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不会交给私募基金。而挪用巨额公款者,大都没有炒股的本事,乐意跟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谈合作。而一旦挪用公款之事败露,连保管这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操盘人都得连带着被请到检察院说清楚。这种资金若已经被股市亏进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操盘人有义务赔偿,以填满那挪用公款的原始窟窿。这种赔偿,可以让那些注册资金才几千万元量级、筹措资金却在几亿元量级、且拿这几亿元到券商那儿一比一透支购股的私募基金,一失足则底朝天,彻底玩完,并连累基金其他客户的资金安全。
在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组建与运作尚不规范的情况下,把钱交给暗箱操作的私募基金,无异于羊落虎口。私募基金的张罗者,动辄以索罗斯为榜样,不要忘了中美两国的国情反差。何况,索罗斯的私募基金,在市场新格局中,也备受煎熬,饱受风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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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拯救中国股市(连载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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