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坑害上市公司为目的的关联交易;另一种是对上市公司无害,甚至有益的关联交易。前一种关联交易,这里称为关联转移。如果大股东主持这种关联交易,并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到大股东及其相关者那里,则这样的大股东可称为关联转移型的大股东。
猴王集团算得上这类大股东的典型。猴王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活活被大股东猴王集
团掏空。大股东挖上市公司墙脚的办法是:
其一,以借债的名义,调走上市公司的资金。猴王股份其他应收款5.72亿元,其中猴王集团欠款5.5亿元。
其二,以分红派息的名义,分掉上市公司的资产。猴王集团作为猴王股份的大股东,能通过董事会决定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之外进行超额分配。1993至1997年间,猴王股份向大股东送出和转赠的股份达到6162万股,送出的现金达到3393万元。这种分配,所分的不是盈利,而是资产。
其三,担保贷款。猴王股份为猴王集团实际担保贷款的金额高达4.3亿元,其中进入诉讼程序的为2.27亿元。这些担保已变成猴王股份的现实负债。
其四,不良资产高估套现。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之间的资产重组,是将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虚估增值后再塞给上市公司。这种资产交易值2亿多元。
其五,高额的管理费用。猴王集团既是猴王股份的大股东,也是管理者。1998年,猴王股份的管理费用为3279.5万元,1999年达到8401.7万元。所谓管理费用,相当一部分用于公款吃喝和旅游。
近年来暴露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尤其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现象非常普遍。大股东廉价或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源,或者巨额关联抵押担保,或者无形资产不公平转让,使上市公司陷于关联交易陷阱,重则被掏空,轻则大伤元气,如三九医药、ST猴王、ST棱光、万家乐、春都、南华西等就是典型的例子。通过种种关联交易行为以避免被摘牌或失去配股资格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如ST康赛在年末的最后四天,就上演了“生死时速”的关联交易行为――当天获赠资产当天高价卖出,以保证公司不“出现亏损”。
上市公司与关联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盛行不衰,在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有949家,占总数的93.22%。此外,关联交易的形式各异,花样不断翻新,但总体上关联交易的利益天平总是倾向于关联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即使有时候似乎表现为对上市公司有利,那也是为了通过与大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掩盖经营上的问题,以保持再融资能力,归根结底也还是为了让大股东更多地圈钱而已。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股东出于利益的驱动,使得关联交易不断升级,而关联交易是抽血机。棱光实业自1994年由恒通集团入主以来,几乎每年都是靠跟大股东的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报表,尤其是其花了1.6亿从恒通收购的电能仪表公司,通过托管每年保证不低于2193万元利润,成为棱光实业收入的一大重要支柱。可是1998年1~11月该公司税后利润仅1102万元,远低于原先双方约定的协议底线,于是恒通又以经评估后净资产2.21亿元的价格回购该公司全部股权,使棱光不仅获得一笔投资收益,还能享受该公司当年1~11月的净利润,从而又占了一个大便宜。
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事实上恒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几年来从棱光套走了8亿多元的资金,还留下了一大堆官司。
从近两年公布的年报中可以发现,许多上市公司由于和控股公司之间发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几乎丧失了独立经营的能力,抗外部风险的能力也不断下降。一些上市公司原本就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加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一方面,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形成的关联交易成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劳务及其他服务形成的关联购买交易构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同时存在着销售和采购两方面的关联交易,这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神马实业等13家上市公司,其销售收入和原材料采购的50%以上都来自关联交易。
由于上市公司业务经营上独立性很差,对关联方存在过分的依赖性,导致其市场竞争力下降,而且造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不分彼此,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控股大股东正是利用其控股权,在重大关联交易中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私利,而广大中小股东又显得无可奈何。
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只能是一次性、不稳定的非经常性收益,对企业的业绩增长贡献也只能是短暂的,难以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非经常性收益只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一时的“痛快”,并不能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更有些上市公司为了保住配股的再融资资格,多年来不是在生产经营上下功夫,而是利用每年年底与大股东之间“突击重组”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来粉饰财务报表,勉强保住配股资格。
针对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等价交易现象,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从交易价格的会计核算入手,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如明显有失公允,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不但抓住了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实质所在,使一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操纵行为无法实施,有效遏制通过突击重组或关联交易行为向上市公司注入利润以确保公司不亏损的现象,打击虚假重组行为,而且将进一步净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的环境,推进上市公司实质性、战略性重组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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