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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光环下的弱势职群(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14:33 《新财富》
董秘属于“弱势”职群

  “物以稀为贵”的原则却并没有在董秘们的身上体现,《新财富》的调查表明,董秘属于“弱势”职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强调的弱势是指董秘的责任与相对应的权利而言。

  董事会秘书在中国得到有关法律、法规上的认同,最早起源于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及155条而制定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中,都进一步重申了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7)中有关章节都明确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但是实际情况如何呢?

  兼职实权高管的董秘只是少数派

  在接受调查的董秘中,专职董秘10人,其他63人为“兼职”董秘。在“兼职”董秘中,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附属企业负责人的有27人,占被调查者的37%,其余“兼职”董秘主要是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公司计划处等)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等。在“兼职”董秘中,有29%的董秘兼任2个以上的职务。可见,由于担任董秘职位而升至公司实际意义上的高管还只是少数现象(见图9)。

  
董事会秘书光环下的弱势职群(3)

    93%的董秘都有助手,其中,有3名以下(含3名)助手的董秘占到73%,有 2名助手的董秘为最多,占比27%;20%的董秘有3名以上的助手,拥有助手最多的董秘有7名助手,有5人没有助手(见图10)。

 
董事会秘书光环下的弱势职群(3)

  职责大于权利

  在接受调查的董秘中,39%的董秘认为自己的职责与权利相平衡,认为职责大于权利的董秘占60%。认为职责大于权利的董秘中,有30%的董秘认为职责远远大于权利。仅1人认为所担负职责小于权利(见图11)。

 
董事会秘书光环下的弱势职群(3)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接受调查的董秘在阐述自己对董秘生存环境的认识时,除一人认为责权对等外,其余的都认为董秘的责任大于权利,认为职责远远大于权利的比例则上升到60%。这一明显前后矛盾的回答表明了董秘似乎有话不便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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