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湖科技(600866)董事会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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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 09: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博德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星公司)之投资协议》(下称:《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出资设立博星公司,其中公司以现金出资,博德公司以技术出资,各持有博星公司50%的股权。另毛裕民作为博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博德公司履行该义务出具了《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
自《投资协议》签订至今,公司已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将累计人民币1亿元的现金投入博星公司。博星公司自2000年9月26日成立至今,公司仅收到博星公司向公司支付的分红合计人民币1560万元。而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计算至2004年底,公司应取得的投资收益共计应为人民币8310万元,上述两项的差额人民币6750万元应由博德公司补足,但博德公司仅于2003年12月24日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尚欠人民币6700万元未支付;此外博德公司应就迟延支付的上述投资收益差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暂算至2005年8月31日,该等利息应为人民币701.48万元。但截至今日,虽经公司反复催告,博德公司仍未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毛裕民也未承担《担保函》之保证责任。 公司已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德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要求毛裕民承担保证责任。现公司已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提交的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