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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监管新举措,银行又增三项流动性监管指标…

  作为金融监管补短板的又一项重要内容,12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新规最大的变化在于引入三个新的量化监管指标,再加上现有的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实行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

  此次新规不仅针对商业性银行,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农发行在内的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也将纳入监管。

  天风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廖志明称,流动性风险监管全面覆盖所有银行,宣告同业时代的结束,回归存贷款本源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过往几年通过同业负债来匹配长久期资产扩张的做法受到极大的影响,同业业务监管不断加强,同业负债及资产规模预计将趋势性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新规将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并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的过渡期。

  新增三大监管指标,其中两项为全新面孔

  中国银行业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也经历了一个量化监测指标不断完善的过程。

  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流动性办法(试行)》”)中,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存贷比在2015年《商业银行法》修订时也顺势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

  在《流动性办法(试行)》出台之前,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核心指标和辅助指标两大类。其中,核心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超额备付金率、核心负债比率、流动性缺口率;辅助指标包括存贷比、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新规在原有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基础上新增三个监管指标,并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适用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具体来说:

  一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

  由于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短期流动性缺口的能力越强。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这次的看点主要就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净稳定资金比例长时间就做为监测指标,整体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约束力度较小。”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对券商中国记者称。

  监管指标解析:银行流动性面临大考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规落地后,将加大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明年银行业流动性压力不小。

  对于新增的三个监管指标各有何种考量,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

  净稳定资金比率在很大程度是为了配合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更好地实施,防止流动性覆盖比率推出后造成的“悬崖效应(Cliff Effects)”,即银行策略性地将负债结构调整到流动性覆盖比率不能覆盖的“边缘地带”。

  
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为了更好地考核中小银行流动性状况,相较于流动性覆盖比率,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理解为标准法,不需要像流动性覆盖比率一样预测未来30天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测算,它是一个即期非预测指标。

  
流动性匹配率是另外一个维度的测算指标,现有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比率主要考虑资产和负债的性质设定的,并没有考虑资产负债的期限,流动性监管主要的原则就是要防止银行过度的期限错配。流动性匹配率对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差异更为敏感,要求银行实现业务类型和期限水平的整体性平衡。

  国泰君安证券固收部高级研究员毛毳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内核与流动性覆盖率基本相似,还是要求体现优质流动性资产对资金缺口的支撑作用,降低期限错配,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明确不可提前支取条款的负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增加的流动性匹配率,毛毳认为,最大的看点是,表内其他投资的折算率全部都是100%,“基本上银行金融市场部里的投资处做的业务就是所谓其他投资,今年强监管政策将通道类业务、非标业务进行了限制之后,投资处开始狂买货币基金,带来了货币基金7月和8月的大高潮,现在,投资行为开始受到流动性匹配率的限制,感觉银行金融市场部真的要回归司库管理的本质了”。

  实际上,新规出台对各类银行带来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熊启跃称,几个流动性指标的监管重点并不一样,整体对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这次政策的出台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性很大,对大型银行来说流动性管理压力并不大。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要求整体较为严格,即使在这种环境下,大型银行整体的流动性覆盖比率目前已经能够达到新的监管要求。

  一不愿具名的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尽管目前无法准确算出流动性匹配比率,但从现有情况看,这个指标对于依赖短期批发融资,同时将资产更多配置到证券投资的银行是很不利的,例如,兴业银行在这一指标的合规性压力就很大。

  同业业务再受抑制

  除了新增三大监管指标外,对同业业务的规范也在新规中有所突出。征求意见稿相比于《流动性办法(试行)》,新增的同业业务表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2、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强化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

  3、当商业银行出现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或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以及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华南地区一外资行高管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新规对同业业务的规范重点在于上述第一条,即对不同期限的同业批发资金设定限额,其目的在于限制期限错配。不同期限有了不同权重,长期限负债受到鼓励,银行为了符合新规,自然会增加长期负债,以改变目前借短放长的错配现状。

  除了上述直观的要求外,实际上,新增的三大监管指标的测算方法也隐含着对同业业务的抑制。

  以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为例,新规要求剩余期限少于3个月的同业负债折算率均为0%;剩余期限3-12个月的则均不超过50%,其中同业存款仅为30%,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为40%。这也就意味着,同业负债如果占比较高且集中在短期,折算后的加权资金来源(即流动性匹配率的分子)就不高。

  不同监管指标设置不同过渡期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并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以便于银行具备充足的准备时间:

  一是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设置较长过渡期。考虑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为新增指标,为避免短期内对不达标银行业务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将优质流动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的达标期限设置为2018年底和2019年底。

  二是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央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巴塞尔委员会也要求各成员国自2018年起实施,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

  三是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一定的缓冲期。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初次突破2000亿元的银行,在突破次月可仍适用原监管指标,之后再适用新监管指标。对于资产规模下降至2000亿元以下后再次向上突破2000亿元的银行,直接按照资产规模适用相应的监管指标,不再赋予缓冲期。

责任编辑: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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