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期不分红,高管却拿高薪的上市公司要颤抖了,最高法已出手

  对于长期不分红,高管却拿着高薪的上市公司,最高法盯上你们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多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们可以颤抖了,在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和处罚之外,司法介入可并不单纯是罚几十万可以了事的。市场人士指出,在行政、司法的双重引导下,上市公司需强化对中小股东的回报意识,随随便便不分红将会遭遇强监管。

  来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

  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但如果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司法就会干预了。

  今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该司法解释共27条,其主要内容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5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据了解,此次出台司法解释的另一个背景是,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类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

  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发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公司法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缺乏明确规定,一些股东权利被损害后,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杜万华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不仅仅是明确对股东权的保护,更重要是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内部自治,司法不能介入,包括公权力也不能介入;但是,当公司治理机制受到破坏,司法就应介入。比如利润分配,分多少、怎么分,是公司自治问题,但如果出现不分、故意不分,损害股东利益,司法就要介入。

  “不过,股东权利要维护,但是公司的权利也要维护,股东权利不能绝对化,公司的权利也不能绝对化,就要按照法律来给予保护。” 杜万华指出,“股东代表诉讼也不是说股东任何时候都可以诉讼,如果股东认为利益受到损害,还先得请求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不提起诉讼,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都有权利限制。即使股东代表诉讼打赢了官司,利益归公司,不能归你自己。”

  在杜万华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明确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司法在什么时候介入,在公司治理机制被破坏,而且自身没有办法自我修复,甚至出现了公司僵局这样非常利害的情况下,司法才能介入,恢复它的机制。

  针对铁公鸡,监管不止一次喊话

  最高法的解释,给那些常年不分红的“铁公鸡”们敲响了警钟。事实上,在最高法之前,证监会就曾多次“怼”过不分红的上市企业,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研究制定对付铁公鸡的“硬”措施,对有能力但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履行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同时,结合严格高送转规定开展专项检查,对未依归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现金分红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重要方式,也是培养长期投资者理念增长资本市场吸引力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重要基础,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强化回报意识。整体来看上市公司分红意愿和分红稳定性都有提升。

  39家公司上市以来从未分红

  2016年,沪深两市有2031家公司现金分红,共计8301亿元。有1181家公司已经连续五年现金分红,1415家公司已经连续三年现金分红。然而,证监会已经注意到有部分公司质量不过关,分红不主动,回报股东意识淡薄。在累计收益和利润均为正的情况下,连续多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个别公司非但不是现金分红,甚至制造高送转等噱头炒作概念,博眼球,助长市场投机气氛,罔顾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要提高不断公司质量,夯实回报股东的利益基础。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研究制定对付铁公鸡的“硬”措施,对有能力但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进行监管约谈,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切实履行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结合严格高送转规定开展专项检查,对未依归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Choice数据,上市以来从未分过红的公司有39家,具体来看,A股连续不分红时间最长的是金杯汽车中毅达,同为1992年上市,到2016年底已25年“一毛不拔”。

  有不分红的就有把投资者放在心里的,中国神华就开了个好头,中国神华总额高达590亿元的现金分红方成为了一个标杆,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A股公司现金分红的热情。

  兴业证券提出了筛选高分红潜力个股的四个指标,这四个指标分别是:第一,较多的在手现金是上市国企实行高比例分红的基本前提。第二,较高的在手现金/ 营业收入比是上市企业进行高比例分红的必备条件。第三,考虑到国资委存在 80% 的资产负债率的考核要求,因此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不具备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基础。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是进行高比例分红的动力。

  从国际经验看,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往往是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稳定的表现;反过来讲,公司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分红,也可能是财务数据造假、内部人控制的信号,那些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的 “铁公鸡”,更是没有学会尊重股东权益。有的上市公司在日子好过的时候不分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等到项目建成、景气回调,又大幅亏损,还是分不了红,最后受伤的还是中小股民。

  业内人士指出,最高法、证监会接连发布政策,拿出“长牙齿”的具体措施,让上市公司拿出真金白银分红,就是希望上市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要摒弃短视主义,专注主业,做行业的排头兵,踏踏实实地用业绩回报中小股民,真诚地给他们带来“稳稳的幸福”。 

责任编辑: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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