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法问】工作室 王茜 李诗韵
堪称商学院教科书级别的万科股权争夺战,随着深铁强势入主,宝能落选提议董事会名单,即将走向尾声。但是,尽管交锋渐弱,对于这场战争的争议、质疑和讨论仍未结束。
针对市场最为关注的五大问题,如万科是否已经成为国企?宝能未入选董事会名单是否合法?刘姝威是否具备出任独董的独立性?等等,新浪财经【法问】工作室邀请来自北上广的多位资深证券、金融律师,以客观、专业的角度探讨,寻求解答。
律师嘉宾包括: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简称ATC)主任窦雍岗律师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
【1】“表决权委托导致被委托方自动享受委托方的其他股东权利”该观点仍存疑,律师间观点不一。但宋一欣律师认为小股东可就此事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新浪财经【法问】:有观点认为,董事会提名权为类似于股东人身权性质的权利,无法通过转让表决权被转移,深圳地铁被恒大委托行使表决权并没有使得深圳地铁成为“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对此,您怎么看?
宋一欣律师:表决权委托,是否会导致被委托方自动享受委托方的其他股东权利呢?这是一个公司法层面的基本问题,值得探讨。
据万科6月21日于港交所披露公告,恒大委托给深铁的权利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其中,提案权和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是否也包括提名权呢?我认为,不能想当然划等号。
要解答这个问题,最后的办法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法规的司法解释,或者是小股东就此事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杨兆全律师:提名权是股权包含的的一项权利,可以被转移,也可以赋予他人行使这项权利。提案权应该包括提名权。提名也是一种提案。
谢良律师:根据万科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的规定,因深圳地铁本身所持万科的股份还不足180个交易日,故其本身尚不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但是公告显示,截止此次万科召开股东大会的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0日,恒大系仍然持有万科14.07%的股份,也就是说恒大系仍可提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鉴于恒大系此前已将其股份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委托给了深铁,那么深铁仍可依据该授权进行提案和表决。
其被恒大委托行使的表决权的授权会随恒大股份转让完成后才失效,不过,那时万科很可能已开完了股东大会并完成了董事会换届。
【2】一周前新浪财经曾发起万科改选小调查。当前调查结果显示,近90%的网友认为刘姝威不适宜出任万科独董。而三位律师从合法合规的角度进行评价,均认为刘姝威的出任并无问题。
新浪财经【法问】: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曾在“万宝之争”中多次发言力挺管理层,近日深铁提名其出任万科独董,刘的“独立性”遭到了质疑。对于刘姝威被提名出任万科独董,您怎么看?
窦雍岗律师:刘姝威是否可以担任万科独立董事,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刘姝威是否具备法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万科公司章程等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万科和刘姝威是否就聘任事宜达成一致。
从目前的资料看,刘姝威被提名出任万科独立董事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刘姝威此前作为独立第三方,所发表的观点不影响其在万科任职。
宋一欣律师:刘姝威被提名出任独董,这是一个没有对错的问题。就像华生(万科现任独董)此前也是力挺万科管理层的。独董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今后如果刘姝威履职,她要做哪些事情来对中小投资者有个交待,这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杨兆全律师:只要和大股东和管理层没有经济上的直接利益联系,就符合规定。对管理层认同,不影响其独立性。
【3】待恒大所持万科股份转让完毕,万科亦转变为国有控股公司。
新浪财经【法问】:待恒大所持万科股份转让完毕后,深铁将握有29.38%的万科股份,能否认为深铁系万科实际控制人,万科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亦或国企?
谢良律师:待恒大股份过户完成,深圳地铁将成为万科控股股东,因深铁持股占优,可以认为万科将转变为国有控股公司。
宋一欣律师:事实上如此。
杨兆全律师:在上市公司,一般认为占30%左右的大股东,可以实际控制一个公司,决定一个公司的重大决策。
【4】本应处在商战漩涡中心的宝能,身影却未能出现在“董事会提名”该项重要的名单中。是受限于政策性问题?还是自愿放弃席位?亦或已作其他安排?
新浪财经【法问】:宝能作为现任的第一大股东(深铁恒大股份转让尚未完成),未能在董事会提名名单中获得一席之位,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欠妥的地方?
宋一欣律师:正常情况下,宝能应该有董事会席位。我认为,现在的结果是受限于政策性问题。
杨兆全律师:现在第一大股东没有提名的董事,是很罕见的。除非是自愿放弃。
窦雍岗律师:董事会组成依据主要来自两个层面,一是法律规定,一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及约定。宝能作为股东之一,对于法律、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规定、约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对于其中规定和约定的权利则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或者作出其他安排。
宝能在万科新一届董事会组成人选中未提名或者未获提名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宝能为什么会做此决定和安排,另当别论。
谢良律师:提名董事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宝能没有行使提名董事的提案权,尚不清楚其是否自行放弃提名,但其仍可在股东大会上对提名董事行使表决的权利。
【5】虽然万科此次提名选择的时间点饱受争议,但宋一欣律师看来既是依照公司章程则无可厚非。当然杨兆全律师也承认上市公司董监事提名机制仍存在一定瑕疵。谢良律师则表示中小股东可多多行使股东权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新浪财经【法问】:您认为上市公司董监事提名机制是否存在一定的瑕疵,您是否认同“一旦某个大股东要提名董监事,上市公司就应发布公告让其他有提名权的股东也提名自己的董监事人选,让所有股东酝酿提名董监事都有充裕时间”这种观点?
杨兆全律师:同意,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包括几个联合的股东,都有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的权利。
谢良律师:上市公司董监事的提名在公司法上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公司法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大股东确有一定提名优势,不过,中小股东也可多多自觉行使股东权,通过联合行使表决权或提名权、甚至修改公司章程来保障自己的股东权利。
宋一欣律师:既然是依照万科公司章程进行的,那就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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