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2日19:28 经济观察报

  来源微信公众号:经观地产

  经济观察网 彭友

  在今天(7月22日)下午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称:“证监会对万科相关股东及管理层表示谴责。”

  “谴责”这个词虽然不生僻,但在证监会的口径里很罕见。敏感的投资者可能会去思考,证监会的这个“谴责”意味着什么,是基于情感、舆论方面的表达,还是基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处罚手段?

  这两个不同的内涵,直接关系到万科、宝能接下来在责任人员安排、资本运作方式等方面,是可以继续开展撕斗,还是从此被限制得动弹不得。当然也关系到万科引入深圳地铁的重组方案是不是黄掉。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需要区分的是,证监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公开谴责”是由交易所作出的。至于证监会的口头表示谴责,是不是暗示当事方会受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不得而知。

  2015年11月,深交所发布实施《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彼时的报道称:仅有自律管理显然不够,当出现害群之马时,交易所需要有足够的处分手段,不能“除名”至少要能“点名”。

  对于证券交易所而言,公开谴责是其通过指定媒体或采取其他公开方式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措施。在这个意义上,公开谴责是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结果,更是自律管理的保障。

  可见,就证监规则而言,只有“公开谴责”,并没有“谴责”。而且,从实务操作来看,作出该决定的主体是交易所,证监会的处罚方式里,不包括“公开谴责”这一选项。

  至于深交所,会不会对万科及宝能进行“公开谴责”,从而形成实质性的处罚措施,亦尚不可知。

  由此我们也可以发现,证监会的这一表态非常有技巧性。

  既表明了自身的态度——“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看到万科相关股东、管理层采取有诚意、有效的措施消除分歧,相反还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视资本市场稳定、公司发展、广大中小股东股东利益于不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市场形象及正常经营,违背了公司治理的义务。”

  又使事情的发展留有余地。如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措施,对万科而言,资本运作就得叫停;对宝能而言,或许不能继续增持,则面临爆仓的危险。对于近2000亿市值的万科,对于社会影响力如此之大的事件,如果因一纸处罚而“骤然终结”,或许,会留下更多的隐患和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宝万之争一年多时间以来,双方攻防不断,但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表现出了相当高的监管水准,一直要求当事方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框架内行事,呼吁以规则和市场的力量解决问题,而非时刻挥动“有形之手”。证监会此次的“谴责”,或许同样有其妙用。

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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