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1月26日上午,杨剑波[微博]诉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决定案及市场禁入决定案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两决定认定: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同日光大证券决策层达成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由此,证监会以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为由,决定对杨剑波给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及其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两被诉决定。
本案争议焦点一:本案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本案争议焦点二: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构成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
本案争议焦点三: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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