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评论员 兰恒敏
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由两部分人组成:要么是有名望的专家学者,要么是离职的党政高干。前者能为上市公司带来名,后者能为上市公司带来利。名利有了,至于能否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那倒没人关心。
现在不行了。据报道,随着中组部严管高干企业兼职,5月份以来,至少已经有9家上市公司的9名独立董事辞职,掀起了小小的独董辞职潮。包括中国证监会[微博]前主席周道炯辞职光大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前副局长许善达辞职招商银行,中央统战部前副部长尤兰田辞职民生银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前副检察长程文鼎辞职贵州茅台,大连市原副市长王承敏辞职中国船舶重工等。
离职的高级干部受到上市公司欢迎,不只是因为他们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这些党政干部在任期间有很广泛的人脉资源,尚有“余热”可资利用。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政府部门沟通,甚至为公司办到了其他公司很难办到的事,这就对其他公司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正因如此,国家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一直有严格的规定,并发布一系列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84年就明确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以兼职取酬方式在企业任职。1985年又对此进行了补充通知,不论在职还是退休,一律不准受企业聘任,已受聘担任的,应辞去。1986年针对仍然存在的党政干部任职企业问题,要求一律立即辞去。其后,1988年、1989年、2004年、2008年,中央反复发文要求清理党政干部在企业的兼职。2013年10月份出台的《意见》将禁止兼职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企业(不限于上市公司),并且规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照《意见》执行。
意见出了一大堆,为什么前面的不管事,现在却有些震动了呢?区别仅仅在于:以前说得多,现在做得多。八项规定所到之处,有多少违纪干部被通报批评和处分!活生生的例子就发生在身边。在此情况下,有以权谋私嫌疑的高级干部兼职行为,怎能不收敛。及时辞掉兼职独董的离职干部,头脑还算比较清醒的。
政策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在上市公司担任独董,但没有禁止专家、学者、教授担任上市公司独董。而后者也基本没有起到独董应有的作用。
中国有上千家上市公司,每天发生无数的“重大事项”,其中不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但有哪位独董发表了反对董事会决议的意见?几乎没听说过!原因就在于,独董既无切身利益与上市公司关联,又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前者使独董没兴趣监督,后者使独董不敢或不好意思监督。
真正的独立董事,必须与董事会决策有重要的利害关系,又不受制于董事会(不领取报酬)。满足这一条件的最好人选是中小股东代表。如果让有必要知识和判断力的中小股东代表担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还能通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吗?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当初在设计独立董事制度时,过分强调了独董与上市公司利益的超脱性,如“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结果找了一些与公司经营好坏没有任何利益关联的人担任独董。这些人没有理由不被公司提供的独董报酬收买。如此独董,焉能不成为花瓶!这种失败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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