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日前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四项用途,同时强调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或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四种情形,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
对于有市场人士提问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包括哪些,证监会明确,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通过“一站式”审核的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拓宽并购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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