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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昌科技首度回应三大质疑:未发现高庆昌代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1日 07:17  东方早报

  昨首度回应针对该公司前董事长高庆昌的三大质疑 撇清借款纠纷等责任

  早报记者 曾福斌

  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昌科技,002581)昨日发布澄清公告,首度以公告形式就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庆昌跳楼身亡相关的三大质疑作出公开回应。

  万昌科技称,高庆昌不存在代替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而对于高庆昌是否签订了千万元借款协议,以及万昌科技究竟有没有掏空万昌股份这两个质疑,万昌科技更是直接撇清了上述事宜和上市公司的关系。

  万昌科技同时在公告中表示,对艾群策涉及万昌科技的有关言论与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污蔑陷害、恶意诽谤公司的,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权利。

  另据公告,目前万昌科技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管理团队及职工队伍保持稳定,二季度实施的年度例行设备检修也已接近尾声,各项工作均有条不紊地按原定规划、计划推进。

  万昌科技昨日收报17.82元/股,上涨2.12%。

  质疑一:代持股份

  回应:没发现相关证据

  首先是关于高庆昌代持股份的质疑。

  此前,高庆昌在公司上市两日之后(5月24日)跳楼身亡,媒体质疑高庆昌持有的万昌科技股权并非完全属其自有,存在帮背后相关利益人代持的可能,而高的离去也被指有保全股权、以便于家人合法继承的可能。

  针对此报道,万昌科技表示,公司前身为淄博万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1月18日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2009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并于2009年11月16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共有9名。万昌发展成立、万昌科技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各股东的出资,均经过了相关验资机构的审验。高庆昌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至公司上市其股权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一直掌控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根据高庆昌生前出具的声明承诺函,并经公司向其他相关股东核实,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替他人持有的情形。

  万昌科技又称,自相关遗产赠与和继承协议签署并公告至今,未有任何人向高庆昌之子高宝林提供上述股份可能存在代持情况的相关声明与证据。根据此前公告,高庆昌逝世后,原由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296.3万股将由高宝林通过受赠和继承方式全部持有,高宝林将成为万昌科技的控股股东。

  对于此回应,早报记者昨日也采访了万昌科技上市前的举报人艾群策。艾群策表示,既然都不是股东本身,怎么知道高庆昌本人所持股份是否为代持呢?所以高庆昌所持股份是否为代持,不只是家人、公司说了算的,应该问问山东万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万昌股份”)、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华冠”)的股东。

  他还表示,近日召开的山东华冠股东大会,通过的第一个决议就是成立高庆昌死因调查委员会,艾本人任主任委员。

  质疑二:千万借款协议

  回应:和公司没关系

  针对有媒体曝出公司前董事长高庆昌曾与一名叫艾群策的人签订一笔涉及1000万元借款框架协议的报道,万昌科技昨日则表示,该公司与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庆昌家人进行了逐一核实,上述人员对该协议的相关事项并不知情,也没有见过该协议的书面文本。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特别指出“即使上述情况属实,高庆昌签署该项协议也系个人行为,与万昌科技没有任何关系。”

  质疑三:关联公司悬疑

  回应:两公司相对独立

  关于万昌科技与万昌股份、山东华冠的关系,万昌科技称,山东万昌股份有限公司是万昌科技的关联企业。该公司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庆昌同时兼任万昌股份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万昌科技与万昌股份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不存在所谓万昌科技从万昌股份转移资金、资产、技术等情形,此事实已经相关机构等核查确认。

  此前,“万昌股份和山东华冠曾实施过吸收合并重组方案并计划上市。但山东华冠与万昌股份吸收合并的民事行为,已于2004年3月9日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4)临民初字第54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无效。2005年4月5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万昌股份进行恢复登记,并颁发了注册号为37000001808386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1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向万昌股份颁发了‘鲁政股增字[2005]22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节1-1-71)。因此。山东华冠与万昌股份的合并已经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依法确认为无效,山东华冠与万昌股份已不存在任何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此处万昌科技再次“提前”撇清责任。

  万昌科技称,“公司现实际控制人高宝林明确表示,如任何第三方因万昌股份与万昌科技发生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纠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相关司法机构裁决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将独自依法承担,保证不会损害万昌科技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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