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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23:24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名称:沃华医药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沃华”)的委托,就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山
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8年2月1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的《山东沃华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已向贵公司
的全体股东发出于2008年3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赵丙贤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贵公司共有5名股东出席了本次大会,共
计持股50,315,900股。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均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
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08年
3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
贵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大会的5名股东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0,315,900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在
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根据《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有六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就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核查,
本次大会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上述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贵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袁胜华 郑海楼
20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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