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 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协调、指导、沟通和监督审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查;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查; (八)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九)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 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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