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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规范运作三宗“罪”(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01:05 证券日报

  2005年4月,证监会与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成立了跨部门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小组。

  2006年4月,证监会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为指导,充分发挥跨部委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小组的平台作用,启动了相关监管工作,并就清欠工作召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小组会议。

  2006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200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与公安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等8 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对清欠工作做出明确的分工,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清欠力度,确保2006年年内按时完成清欠工作任务。此次8 部委联合发文,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工作机制的优势。

  2007年7月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出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2007年7月,财政部、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减持行为。在维护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推动国有资本的有序流动和优化组合,从而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做优做强上市公司,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真正成为中国市场的基石,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合理的回报。

  2007年10月,深交所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增加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减持前的预披露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或六个月之后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情形,提出了事先公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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