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中天前幕后庄家检举高官 重大立功二审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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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07:41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贵阳2月5日电 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志远以在“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被贵州省高级法院采纳。贵州省高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宣判,二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被告人刘志远原系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业)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中天(资讯 行情 论坛),000540)部分国有股权。信息传出后,被告单位世纪兴业等公司均有意收购。时任世纪兴业董事长的刘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 1999年12月28日,财政部作出批复,同意由世纪兴业以每股2.41元的价格收购世纪中天3300万股国有股,转让总金额为7953万元。其间,刘方仁出面就此事给贵阳市有关领导打招呼。收购完成后,刘志远从公司账上提取现金,送给易阳人民币500万元。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遵义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不服判决,以“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因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对此,原判在量刑时,体现法律不充分,应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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