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去年8月,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莲前西路交易部(下简称厦门证券交易部)向客户推出一项所谓保本金、保收益的安全投资理财品种,可以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到期时获得10%的收益。受到该内容吸引,我们出于对厦门证券及其专业人员的信任,与厦门证券交易部、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联控)签订了三方理财协议。据厦门证券交易部介绍,该种
理财方式要求金额比较大,一个资金单位就是100万元。为体现安全性,合同引进的中联控是北京的一家实力机构,已经在资本市场上运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协议约定,只要客户的资本金一到位,中联控就以1:1的比例投入资金,把资金打入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上开始运作股票,中联控承诺不买ST、PT类股票以及德隆系股票,并由厦门证券交易部负责监管。当账户市值达到约定市值以下,厦门证券会敦促中联控补足资本金,否则可强行平仓。
在协议签订后,我们发现中联控买入的股票竟是世纪中天股票,当时的股价高达23元之多。在当时的市况中,对如此高价股中小投资者参与不多,经常出现每日只有几万股交易的情况,而且世纪中天股价在20元之上的横盘整理已有半年之久。据了解,1994年底,世纪中天从10元以下启动,中间经过数次大比例除权后,至2003年3月最高见到24元,该价格复权后相当于80元左右。据分析,世纪中天由于运作时间较长,主力持仓成本甚至降到3元左右。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风险,很多券商得知中联控操作的是世纪中天都不愿与之合作,而厦门证券却不加分析地引入中联控把客户的资金都变成了世纪中天的股票,中联控后来也被多家媒体证实是世纪中天庄家所依赖的托盘机构。我们在咨询众多业内人士后,知晓其中蕴含着巨大风险。
于是,我们在2002年9月10日开始联系厦门证券交易部要求解除合同或更换筹码,而该交易部负责人推辞说需要同中联控联系。2003年1月,我们不断地向该交易部负责人提出世纪中天股价太高风险太大,要求换成安全的股票,但他们置之不理。我们又要求联络其他签约者共商办法,又遭拒绝。2003年3月,世纪中天经历一年的盘局之后突然摸高至24元。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庄家即将拉高出货的前兆,于是我们分别再次找到该交易部要求卖出该股票,再遭拒绝。
2003年4月16日,悲剧终于发生了,世纪中天开始了连续跌停的漫漫长途,我的100多万资金损失了2/3。在这一过程中,厦门证券交易部却处于无作为的状态,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无法确保客户利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受损失的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厦门陈女士)
律师意见
你的遭遇非常值得同情,据我们了解,像你这样情况的投资者在南京、深圳、海南、吉林、武汉等地还有很多。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这些投资者大多是在2002年8月以后通过证券公司撮合,由投资者与某些投资公司签订与你类似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投资者与某投资公司各出资50%。协议签订后,这些投资公司几乎都用投资者的资金全部购买了世纪中天的股票,并且只买进不卖出,直至世纪中天股价跳水,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据了解,这些投资公司大多与世纪中天或其实际控制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世纪中天是一种典型的庄股。很早开始,庄家就已经着手退出,并联系过多家公司来接手,但都没有成功。在2002年全年熊市情况下,庄家在二级市场上出货更困难。于是,从2002年8月起,庄家及其关联公司就通过某些证券公司联系,以委托理财的形式套取了股民大量的资金,从世纪中天中抽身,而广大投资者却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追究某些投资公司操纵股价的责任而获得索赔的可能性很小,因为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操纵股价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投资者完全可以运用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三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据,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来提出索赔请求。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和情况,投资者还是可能获得赔偿的。当然,如果不提出索赔要求,股民所受到的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
该案的一个不同于其他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特征是,根据该案中协议约定,券商有监管责任和通知义务,如券商违反承诺及保证,不论券商是否履行上述承诺获得利益,券商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券商在该案中的责任较一般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中的要大,这样的直接后果是券商将是市场风险和受托机构的信用风险揽于自己身上。该案的另一不同特征是,其他委托理财纠纷案件一般都是券商与受托人为了佣金和佣金返还,无目的地反复炒作而客观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该案中券商与受托人更多的是考虑操纵股价和让受托人账户中全仓持有目标股票并让受托人获利且全身而退。
在该案中,作为监管方及连带责任的券商和作为受托方的中联控可以成为民事索赔案的被告。券商在明知中联控存在和可能存在操纵股价的行为而没有及时通知委托人(客户),在股价下跌的过程中没有依约加以监控、履行通知义务并协助客户强制平仓减少损失,则其对此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中联控从一开始就有欺诈之嫌,资金来源、操纵股价、全仓持有、名为委托实为卖股等,均构成对投资者的违约和侵权,对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投资者来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券商提供的产品,同券商介绍的受托方签订了合同,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中联控的欺诈,是受害者,其损失理应依法追回。
在该案中,委托、受托和监管三方之间的行为是典型的投资委托管理行为(其所签的协议称委托理财协议,与之也一致),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提供资金并委托受托方投资于证券市场,受托方根据其信息、能力和服务,为委托方获得利益并从中以保底(保证收益率)的方式分成,监管方履行监管与通知义务。各方之间是一种自愿的、约定的、有偿的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分别对各自利益和风险控制的认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发生后果时,任何一方都应当根据协议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既然保底系被告自愿的意思表示,这种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更没有影响公序良俗,故有关委托理财协议应认定有效。在合同期内,由于受托方没有及时止损或补足保证金,监管方没有及时履行监管和通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返还本金和收益的责任。(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周晓的话
收到陈女士的来信后,周晓及时与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的薛洪增律师及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取得联系。两位律师对于这一案件都予以了高度关注,迅速行动起来搜集了有关世纪中天股价异动的大量资料,并针对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的可行性及时作出了分析,并给出律师意见,表示投资者遭遇投资理财欺诈可以勇于起诉。在具体实践上,两位律师表示愿意代理该案。
如果有其他类似厦门陈女士遭遇的投资者可以同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取得联系,本报投资者维权寻呼热线电话是:021-95815-28637。(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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