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毛建宇
多家券商8日在2013年度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表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没有完善的配套规定,同时还存在品种少、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对此,多家券商建议推动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同时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程序适度松绑。此外,有券商还建议扩大合格投资者范围,未来可以由更多的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及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
法律体系待完善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由证监会主管、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二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三是由银监会审批资质、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对于目前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面临的问题,中信证券提出,从法律层面来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没有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规章,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没有完善的配套规定,无法完全满足企业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需要。
从政策层面来看,首先,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采取审批制;其次,主体资质一般但拥有良好基础资产的企业参与较少;第三,基础资产类型有待进一步丰富,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商业物业等,仍需进一步落地,航空公司客票收益权、有线电视收费、版权收费等,仍待市场进一步挖掘;第四,信用评级体系仍待完善。
此外,从交易制度层面来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做市制度尚不完善,无法进行标准券质押式回购,影响了产品的流动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定价均带来了一定影响。
招商证券[微博]还提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是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存在品种少、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特点。
从统计数据来看,年度成交量在试点当年达到了90.30亿元的峰值之后,交易量逐渐萎缩,其主要原因是合格投资者群体较少,缺少保险、银行等资产证券化主流投资者参与,以及交易平台缺乏做市商和质押式回购等增强流动性的制度安排。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定价等也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导致资产证券化产品较ABN(资产支持票据)、保险债权计划等同类产品的竞争力相对不足。
扩大投资者类型
法律层面上,中信证券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证券化载体,完善SPV(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完善专项计划的独立性。同时,推动完善会计与税收等配套规定。
在政策层面,宏源证券提出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程序适度松绑。建议比照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以满足市场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求。另外,鉴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大的市场认购人仍然为银行等机构客户的客观现实,迫切需要从市场准入方面为银行能够进入上交所、深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并将其所持有的资产收益凭证进行转让提供条件,即应当允许银行客户开立A股账户。与此同时,为防止银行资金入市,可以对银行该账户的功能进行必要的限制,仅可对某些特定类别的固定收益凭证进行交易,但不得直接买卖股票。
对于改善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方面,招商证券建议,对评级较高(如AA以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入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进行交易,或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此外,建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增加竞价式质押式回购功能。通过以上两个方面,有利于提高该产品的流动性,节约融资成本。
为进一步给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流动性,海通证券拟在柜台市场通过协议转让、报价转让等多种方式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提供服务,并且拟通过质押式回购等方式为其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
招商证券还建议进一步扩大投资者群体。对于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类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提出“合格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资产证券化投资。建议扩大合格投资者范围,未来可以由更多的机构,如RQFII、银行理财产品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及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比如金融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从而丰富投资对象,活跃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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