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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近半年,针对券商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随之而至,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各券商从制度完善到系统技术升级和改造开发及自查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证券经营机构发送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有关情况调查问卷》的通知,要求券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填写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有关情况调查问卷,截止时间为12月13日(下周三)。

  中证协拟定的调查问卷由“适当性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双录情况、存量客户纳入适当性管理情况、信息留痕情况”四部分组成。

  中证协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眼下距离过渡期结束还有20天时间,各券商的备战工作如何?

  据北方一家中型券商证券经纪事业部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该公司已内部发文,要求证券经纪事业部各二级部门于今年11月27日-12月10日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自查,自查工作重点分为七大部分,自查完成后提交自查报告。

  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梳理

  2、客户投诉、回访情况自查

  3、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统计

  4、投资者适当性档案资料抽查

  5、各业务的推介情况

  6、信息披露情况

  7、风险揭示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有这一规定要求: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述人士解释称,应公司合规人员要求,12月10日前完成公司内部的适当性自查,同时继续完善系统升级、制度梳理、人员考核,按质按量完成监管“硬性要求”,避免遭罚。

  首例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监管罚单已由江苏证监局开出。(《这是适当性管理办法下首个罚单!中信建投证券遭罚,缘由竟是违规给大学生开通股票账户》)(点击蓝字,阅读原文)。

  摸底券商适当性管理实施情况

  为了解各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情况,中证协近日向各券商发送《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有关情况调查问卷》,要求2017年12月13日(下周三)前将填好的调查问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该调查问卷旨在了解券商适当性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双录”(录音、录像)情况、存量客户纳入适当性管理情况、信息留痕情况这四方面:

  一是适当性管理系统运行情况:主要了解券商适当性管理系统改造开发、运行上线情况、是自主开发还是外包;

  二是“双录”情况:主要了解券商“双录”总笔数、涵盖范围、每项业务“双录”时间、“双录”室设备、“双录”环节优化建议等;

  三是存量客户纳入适当性管理情况:主要了解券商对存量客户适当性管理方案、是否按照新规对存量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是否主动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当客户风险承受等级发生变化后是否对客户原有业务权限进行适当性处理等;

  四是信息留痕情况:主要了解券商办理网上业务的留痕方式、网上业务留痕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等。

  券商适当性自查七大重点

  在监管部门调查券商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情况的同时,已有券商陆续启动公司内部适当性自查。

  北方一家中型券商证券经纪事业部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透露,该公司日前已内部发文,要求证券经纪事业部各二级部门于今年11月27日-12月10日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自查。

  自查工作重点分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梳理,客户投诉、回访情况自查,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统计,投资者适当性档案资料抽查,各业务的推介情况,信息披露情况,风险揭示情况”这七大块,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证券经纪事业部将在自查后组织各二级部门召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会议。

  上述人士透露,该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自查工作重点主要分为以下七大部分:

  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梳理

  各部门根据最新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要求,于12月10日前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投资者适当性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南。

  2客户投诉、回访情况自查

  (1)投诉处理的流程、投诉平台、投诉报告等工作完成情况。

  (2)产品销售回访、融资融券回访、股票期权回访、新开户回访以及存量客户回访工作完成情况等。

  3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统计

  (1)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内容的考试情况。

  (2)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专题培训完成情况。梳理考核制度,制定培训方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各分支机构做好培训记录。

  4投资者适当性档案资料抽查

  各项业务抽查15份(不足15份以实际数量抽查)客户适当性档案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以及客户双录视频(如有)。时间从2017年7月1日起11月24日。

  5各业务的推介情况

  自查在业务推介过程中,是否出现违规内容等。

  6信息披露情况

  自查是否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7风险揭示情况

  投资者通过现场方式办理业务,各分支机构需做好风险揭示工作,按照总部的要求进行双录。公司非现场交易客户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流程。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述人士解释称,应公司合规人员要求,12月10日前完成公司内部的适当性自查,同时继续完善系统升级、制度梳理、人员考核,按质按量完成监管硬性要求。

  另据上海一家大型上市券商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尚未开展适当性自查工作,计划将于明年1月份启动自查。

  “目前总部正在对各家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进行调研,了解适当性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哪些地方需要优化、需要改的,二期改造将于这个月全部完成上线,包括系统、所有话术、双录等细节上的事情很多。”上述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公司计划将于12月底完成系统改造升级、风险自查系统改善、适当性管理制度修订等工作,距离券商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过渡期,只有20天了。

  Tips: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提及“适当性自查”条款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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