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2日07:55 券商中国

  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已成监管部门的“重要抓手”,券商最怕被扣分降级。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监管权威人士刚刚在内部会议上表示,受“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政策影响,2016年券商分类评价结果与2015年相比,多家券商评级大幅下降,未来随着行业形势好转,评级结果会有所改善。分类结果对于券商推广创新业务、新产品试点推广的约束正在弱化。

  上述监管人士还透露,监管部门将B类券商比例确定为50%左右,每年动态调整A类和C类券商的比重,“根据7个考量指标去看行业变化,如果行业向好的话,A类券商会相对多一些,如果整体考量指标在向差的方向变化,会减少A类券商的数量,动态调整C类券商数量,B类券商占比维持50%。”

  另一位监管人士在要求券商重视合规经营管理时提及,“券商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年终奖的收入总数是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中位数。”这一定调为券商合规总监们带来“福音”。

  A类和C类券商比例动态调整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0年修订)》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针对分类监管规定,监管部门人士的最新表态是,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政策环境下,2016年券商分类评价结果与2015年相比,多家券商评级大幅下降,未来随着行业形势好转,评级结果会有所改善。

  2016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令行业大跌眼镜。95家参评主体中,A类券商共36家,占比38%,其中AA级券商共8家,A级券商28家;B类券商51家,占比54%,其中BBB级券商40家,BB级券商7家,B级券商4家;C类券商共8家,占比8%,其中CCC级券商7家,C级券商1家。

  参与此次内部会议的一家北方券商副总经理向记者透露,上述监管人士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每年B类券商占比原则上是50%左右,每年主要是动态调整A类和C类券商的比重,监管部门根据7个考量指标去看行业变化,如果行业向好的话,A类券商会相对多一些,如果整体考量指标在向差的方向变化,会减少A类券商的数量,动态调整C类券商数量,B类券商占比维持50%。” 该监管人士说道。

  不过,该监管人士还提醒称,“每年的分类评价过程中,A、B、C不可能刚好卡在事先确定的比例上,最终结果不完全按照设定的比例。”

  针对被下调至“C类”意味着券商风险集中暴露的市场观点,该人士则强调称,“C类券商也是正常公司,不要认为被评为C类就意味着风险很大,只是说未来缺乏业务扩张、业务创新的基础和能力,但是正常经营、维持现有的业务规模都可以的。”

  在监管人士看来,分类监管增强了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抓住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强化券商合规经营管理的动力和压力,“业务做得好,市场竞争力提升的话有加分。但违法违规行为比较多的话,评级自然会被下调。”

  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但是,上述监管人士则指出,“近年来,券商的创新产品推广方面,分类评价结果的功能逐步在弱化。”

  除了已列明的扣分事项,监管人士还补充称,“券商如果没有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自律组织采取监管措施的,但是能够反映出券商在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大类指标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按具体评价标准先扣0.5分。”

  此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给券商下发的自律管理措施要扣0.25分。

  合规负责人待遇“正解”

  另一位参与内部会议的华南地区券商合规总监则向记者透露,监管有关人士还在会上明确表示,券商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及年终奖的收入总数应是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中位数。

  这为广大券商合规负责人带来了年底“福音”。

  原因在于,此前规定仅仅是,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情况,机构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有权调整机构对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如果合规负责人考核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不得低于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上述监管人士还透露,现阶段监管部门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已完成,最终修订版内容将有所调整,今年内有望公布。

  此外,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券商合规管理工作还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一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仅仅把合规管理工作当作外部硬性的监管要求来落实,改进完善合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二是未深化全员合规理念。机构往往将合规管理工作误解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事,全员合规理念落实不到位。

  三是未做到合规管理全覆盖。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但行业合规管理不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很多机构没有将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

  四是履职保障不足。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往往低于同级别人员,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向业务部门流动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五是处罚问责力度不大。部分机构内部合规问责和惩处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效果不彰。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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