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亮
“终身市场禁入”是最近的热门话题。同样是来自光大证券(601788.SH),天丰节能案件的两个保荐代表人似乎比“8·16”事件而受到严厉处罚的杨剑波幸运得多,仅受到证监会决定的几十万元的罚款,之前“拟”的市场禁入决定并未实施。
天丰节能案处罚敲定
去年的光大证券可谓券商行业内最大的“苦主”。天丰节能案件就是其中之一,昨日晚间,光大证券披露了证监会对于该案件的最终处罚结果,光大证券被处以430万元的罚款。
2013年4月上旬,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进入抽查后的现场核查阶段。第一阶段抽取的13家中小板拟上市公司进入核查阶段,由光大证券保荐的天丰节能位列其中。而“不幸”被抽中的天丰节能很快被财务专项检查小组发现存在银行提供的流水账跟企业实际的账本存在较大的差异等问题。随后,证监会对天丰节能立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天丰节能不仅涉嫌虚增收入,还存在虚增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未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报送IPO申请文件及财务自查报告中虚假记载等问题。
而作为天丰节能的保荐券商,光大证券自然成为证监会处罚的对象之一。去年11月23日,光大证券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证监会认定,在天丰节能申请IPO过程中,保荐机构光大证券等中介机构涉嫌未勤勉尽责,才最终导致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之后,拟决定对光大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430万元罚款;对涉案的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证券法》相关条例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拟对李瑞瑜、水润东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而在三个月之后的昨晚,光大证券再度发布公告称证监会于3月4日正式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天丰节能案已经调查、审理终结,最终的处罚结果与之前的“事先告知书”相比,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并未改变,依旧是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罚款430万元。而对于两名保荐代表人,则仅有罚款,没有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
为何“逃脱”禁入?
实际上,早在天丰节能案件发生之时,光大证券的尴尬处境即浮出水面。随后的乌龙指事件让光大证券几乎成为业内苦主代名词,杨剑波也因此被证监会处以极其严厉的处罚。如今,杨剑波与证监会的官司仍未有结果,而最新的处罚决定却显示,天丰节能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成功逃脱”了证券从业人员除刑事责任以外的最严重处罚——终身市场禁入。
实际上,最终处罚结果与之前的“事先告知书”出现差异并非意料之外。“事先告知书”中称,根据相关规定,就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以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光大证券及相关人员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显然,对于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而言,最终仅以承受30万元的罚款结束该案件,而并未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已经成为最可被接受的结果。而为何证监会会在几个月之后最终做出如此的决定,光大证券以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是否进行申辩?《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致电光大证券相关人士,但是对方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证监会之所以会放弃对于两名保荐代表人的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决定,可能是在案件审理调查过程中发现两名保荐代表人并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相关责任,但是毫无疑问其的确又需要承担一部分未能勤勉尽责的责任,最终仅予以罚款而并未予以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
在吴鹏看来,证监会此次对于光大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决定说明了证监会在处理相关案件之时方式方法上的进步。“通常情况下在类似案件发生时,市场会给予严厉的谴责,并最终导致动辄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而如果上述判断正确,此次光大证券的处罚决定就更为公正。”吴鹏称,但是证监会也可以在处理方法上更加完美,例如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披露案件调查过程、结果,并将最终处罚的法理依据逐条列出,让市场更加透明地了解其中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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