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03月05日 07:23  证券日报 

  昨日夜间,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其2014年3月4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0号),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对相关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罚款。

  据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天丰节能项目于2013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3]40-2号)。(孙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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