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赔偿案困境:罚金能否变成赔偿金

2013年09月14日 01:30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陈春雨

  光大证券“8·16事件”发生将近一个月,在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后,多地投资者开始抱团索赔。但遗憾的是,率先接受诉讼请求的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近日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

  出师不捷令光大证券索赔案蒙上一层阴影。本周在北京举办“光大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及证券律师均表示不看好索赔结果。

  内幕交易认定是否偏颇

  “8·16事件”后,光大证券成为众矢之的,但事后也有学者反思,“内幕交易”的处罚是否有偏失。

  曾担任光大证券4年独立董事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微博]就认为,把光大事件界定为恶意操纵或者是内幕交易是有失偏颇的。首先,他很了解光大这个团队,属于典型的谨小慎微风格;其次,作为国有证券公司,光大证券缺乏主观犯罪动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推理很难成立;第三,作为个体公司,光大证券并非监管部门。在责任的量刑上,若把所有故障责任推到光大证券身上,未免严格了一些。

  北大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吕随启则认为,证监会只是给了光大事件一个内幕交易的定性,但这还不够。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证监会应该将如何内幕交易,及内幕交易等详细情况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法院不立案 律师表悲观

  作为上海投资者的代表律师,本月初,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提起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10万元。对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回应是“尚需研究”。

  在会议上,严义明律师认为,目前光大案件最大的问题在于法院不受理。证监会第78条规定,内幕交易造成投资人损失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创造条件,为受损的投资人要求赔偿,这是人民法院应尽的义务,也是一个追求司法公正的法院应做的事情。至于赔偿金额,是不是要设限,还要看因果关系。

  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局级巡视员王连洲[微博]也表示,因为没有具体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民事赔偿操作起来较难,他建议法院不能永远对此案的民事赔偿不过问。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因为证监会只处罚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因此赔偿问题只能围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做文章,但目前又存在三大问题:首先,我国缺失美国式集团诉讼,或者德国式的示范诉讼,只能一个一个提交申请,客观上增加了维权成本;其次,内幕交易没有司法解释。至今为止,法院只受理了几十个内幕交易案件,绝大部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而导致投资者败诉;第三,假设不是内幕交易,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乌龙指获赔的案例也很少。因此,他认为除非设立保护基金,否则看空此案。

  效仿美国成立公平基金

  此前就有律师建议,光大证券应效仿万福生科案件的处理方式,主动提出设立专项的投资者补偿基金,但是有消息称,光大集团否决了这一提议。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指出,从光大证券的角度看,成立赔偿基金有困难。“该案与万福生科投资者的界定还不太一样。比如说补偿对象如何界定,并且设多少赔偿金额也比较困难。”他解释说。

  宋一欣则提出了一个新视角,他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美国式的公平基金。美国证交所把所有的民事罚款全部集中在一起,作为对投资者的赔偿。据他统计,2004至2011年美国证交所共计处以罚款152亿美元,其中110亿回流到投资者手中。此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三大基金,亦可成为投资者保护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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