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细节揭秘:四大缺陷引发灾难

2013年09月13日 00:59  经济参考报 

  随着光大证券“8·16乌龙事件”影响的逐渐平息,更多的细节正在不断展现出来。随之而来的是,投资者维权的动静也越来越大。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表示,此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遗漏了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两项,加之相关法律并不完备,许多投资者可能因此无法获得赔偿。

  细节曝光四大环节出现缺陷

  据了解,在当天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中,至少在四个环节暴露了缺陷,其中包括订单生成系统、订单申报系统、部门风控以及整个公司层面的交易监控。

  在订单生成系统上,由于该系统是完全程序化、自动化的,捕捉到了套利的机会就会自动下单。在光大证券当天的订单生成中,原先是要为套利购买上证180指数的成分股,但在第一次购买中,有40余只股票没有能够买到。在这种情况下,光大证券的套利系统又自动生成了新的订单。但问题在于,上述新的订单并不是针对40余只股票,而是针对上证180的全部成分股,并且这种订单生成出现了循环。也就是说,在上证180的成分股中,只要有一只没有买到,这个系统就会一直买下去,而且买的是所有的成分股。

  另一方面,订单申报系统也存在缺陷。据了解,在该系统的程序设计上,是实行的市价委托,但在程序设计中,市价的设置为“0”也就是说,光大证券的上述策略交易部门不管买多少股票,最后所反映出来的交易使用的金额都是零。实际上,据了解,光大证券的策略交易部门当天的资金限额仅有8000万元。但正是在上述两个系统的重大缺陷之下,光大证券不断地发送订单,导致出现巨额交易量,进入上交所系统的234亿元市价委托订单中,有72.7亿元实际成交。其余161.3亿元订单被上交所交易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的规则自动取消。

  除了交易系统的缺陷外,在公司的风控层面,光大证券也出现了两大缺陷。一方面,据了解,光大证券的量化部门是一个十分独立的部门,直接对总裁负责,它在程序设立的时候没有执行风控措施,其订单生成系统是自己内部设计的,设计的人和系统上线以后测试的人是同一个人,这实际上是违规的,因为设计的人是不能测试、不能检测的。另一方面,任何证券公司内部对当前所有的交易包括股票和资金都是要有监控的,而导致乌龙事件的交易则是游离于整个公司的风控系统之外。

  实际上,证监会此前公布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上述说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包括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设计错误。其中,订单生成系统中E T F套利模块的“重下”功能(用于未成交股票的重新申报),在设计时错误地将“买入个股函数”写成“买入E T F一篮子股票函数”。订单执行系统错误地将市价委托订单的股票买入价格默认为“0”,系统对市价委托订单是否超出账户授信额度不能进行正确校验。

  由于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长期没有纳入公司的风控体系,技术系统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订单生成系统中E T F套利模块的设计由策略投资部交易员提出需求,程序员一人开发和测试。策略交易系统于2013年6月至7月开发完成,7月29日实盘运行,至8月16日发生异常时实际运行不足15个交易日。由于“重下”功能从未实盘启用,严重的程序错误未被发现。

  光大证券或将面临150亿元索赔

  光大证券9月7日发布的8月财务数据显示,当月的营业收入为-5.37亿元,净利润亏损则高到5.23亿元。上述亏损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处置了部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导致当期投资收益出现较大损失。相比之下,今年7月,光大证券营业收入则为2.1亿元,净利润达4467万元。除此之外,光大证券此前披露,8月16日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再加上来自中国证监会的5.23亿元罚没金额,光大证券此次可谓损失惨重。

  不过,相对于维权律师们给出的赔偿单来说,光大证券上述的损失可谓“毛毛雨”。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经过他们的测算,光大证券此次所面临的索赔金额将高达150亿元。9月11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14名律师11日联名发布呼吁书,要求光大证券及光大集团设立“乌龙指”受害者赔偿基金。律师团11日呼吁,希望光大证券及光大集团改变先前不愿建立赔偿基金的决定,学习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微博]的榜样,从快从实地建立“乌龙指”事件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受害者赔偿基金,并确定赔偿计算标准,对适格受害的投资者作出最大限度的及时赔偿。

  呼吁书起草人宋一欣表示,从广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中,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买卖过证券并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皆可以索赔。呼吁书中测算,当日涉讼成交额为1503.06亿元,若其中有10%的金额形成索赔或涉讼,则将达到惊人的150.30亿元索赔和涉讼金额。内幕交易致如此索赔规模,史无前例。

  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可能无法获赔

  在12日由和讯网中国股民呼叫中心主办的“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认定及程序研讨会”上,多位律师指出,证监会的处罚漏掉了光大证券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两项。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而言,将很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人无法获得赔偿。

  “8月16日当天,各方面对我在实际操作中造成非常大的误导。基于一些理性、常识性判断,下午一开盘我就买了三只券商股宏源证券方正证券海通证券,金额在7位数。在刚开盘之前全买进去了,一开盘瞬间全部成交,我只是做股票,没有做期货。股票市场T +1,我只能看见它最高位买进去,接着一点点往下走,没办法,束手无策。我只能T +1,股指那边可以T +0,无论是对冲还是套保,反正他们跑了,我作为投资人只能眼睁睁看着它往下走,到收市的时候我三只券商股平均跌幅8.5%。到下星期一的时候又斩仓,整个过程连手续费大概赔了12%左右。”研讨会现场,股民梁先生讲述着自己的遭遇。

  8月30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并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可索赔。但对于证监会的上述认定,五位参会律师认为,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这两部分,没有做出任何说明和陈述,可能是遗漏。这样的遗漏可能会导致许多投资者无法通过正当的程序获得赔偿。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在8月16日当天购买三类品种的投资者可以索赔:50E T F基金、180E T F基金;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上证180、上证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沪深300指数项下的权重股。“去掉重复的有560个,但是一般认为证券市场所有投资者都受到损害”。

  律师提醒投资者勿盲目起诉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则提醒投资者,不要盲目地去起诉。他认为既然证监会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就应当按照内幕交易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确定它的适合原告。所以,还是50E T F、180ET F、IF1309、IF1312属于适合的原告,同时正好在那个品种交易的,也在那个时间。“如果认定是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那么可以索赔的投资者就更多了,建议等到证监会出正式处罚决定书以后,根据处罚结果来认定比较合适,胜诉的把握更大。”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则将受事件影响的投资者分为三大类:第一,当天追涨的投资者,尤其是股价涨了8%-10%还追涨的股票投资者,这个事情公布之后股票价格恢复到常态,损失5%-6%甚至更多;第二,和证券类股票相挂钩的,首先是光大证券投资者,其次是光大证券事件出现以后,整个证券市场对证券类投资公司的信心产生了动摇,把他们的市场估值给降低了,市场也确实跌了大概20%的幅度,这些人可能以前就持有证券类的股票,因为光大证券自身失误行为让所有证券类股票价值下跌,这些人也是受害者;第三,上述几个期货品种合约的投资者也是受害者。

  “目前要求索赔的大概在这三个范围之内。但是如果严格来说,只有《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才能赔偿,再进一步说,只有最高法院出了司法解释才能够赔偿。如果这样,除了期指投资者以外,其他人可能都不能得到赔偿。”杨兆全同样谨慎地表示。

  近日广州郭姓股民对光大“8·16事件”进行起诉,被广州番禺区法院驳回;上海李姓股民也收到通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是否受理其对光大证券的起诉还需研究讨论。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特别指出:“这两个法院管辖权有误,因为光大证券是在上海静安区,属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静安法院现在没给答复我认为正常,但广州番禺区法院驳回起诉是错的,应当移送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驳回起诉。广大投资者要上诉,律师要维权的话希望认真阅读一下相关材料,不要到各个法院遍地开花,上海市二中院是属于合法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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