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2013年03月09日 17:49  新浪财经 微博

  
二〇一三年三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2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 业务名称 修订说明
2009-6-30 所有业务 业务咨询电话调整为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58
2009-6-30
证券账户挂失、解
除挂失与挂失转户
处理流程的第5小点中的三个条件之第(2)个条件,
由原来的“指定交易在同一交易单元”调整为“指
定交易在同一证券公司”
2009-6-30 证券账户卡补办
调整受理范围: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的D类账户也可
补办账户卡;除证券投资基金等特殊法人机构账户
外,无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账户卡也可根据投资者
申请补办。
2009-6-30 证券账户卡合并
受理范围和条件的第3点第(3)条,由原来的“指
定交易在同一交易单元”调整为“指定交易在同一
证券公司”。
2009-6-30 证券账户注销
受理范围的第1点调整为“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
户,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均可办理”;
业务处理流程的第3点明确境内结算会员也可直接
通过PROP办理B股账户的注销,第4点补充如何查询
注销处理结果。
2010-2-3 所有业务 删除已不再使用的传真号021-68870064
2010-2-3
证券账户开立、注
册资料变更、挂失/
解除挂失、合并、
注销、休眠激活等
业务
增加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组织证券账
户相关业务申请材料。
2010-2-3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变更
第二点申请材料部分的第5点补充说明,明确了
“二次修改”需要提供第一次修改证明材料;
第四点业务处理流程及要求的第2点明确了已修
改一项还需修改另一项关键信息需邮寄至我公司
审核办理,第3点加注中明确身份证号自然升位不
属于关键信息变更;第7点调整了账户规范期间由
证券公司出具确认书办理关键信息修改处理方
式。
2010-2-3 证券账户注销
受理范围的第2点调整为无指定结算B股账户的注
销可由任意结算会员受理
2010-2-3 账户注册资料保管
保管对象的第1点中将“挂失与补办”调整为“挂
失与解除挂失”
2011-7-31 所有业务 客服热线 从4008-838-058调整为4008-058-058
2011-7-31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
新增通过PROP营业厅办理开户代理机构及代理网
点相关业务的内容
2011-7-31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变更
增加无余额证券账户可通过PROP营业厅申报相关
内容
2011-7-31 证券账户开立
将重新开户受理方式由传真变更为通过PROP营业
厅办理
3
2011-7-31 账户注册资料保管
索引文件格式中KHDLD字段填写内容从开户代理
网点的营业部代码调整为开户代理网点代码
2011-7-31
账户业务常见问题
集锦
新增账户业务常见问题集锦
2013-3-9
证券账户开立
新增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办理证券
账户业务的相关内容;
新增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办理证券账
户业务的相关内容。
2013-3-9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
根据证监会审批流程变更,删除B股业务需要提供
《经营外资股业务证书》的相关要求;
细化开户代理机构更名申请材料;
开户网点管理取消邮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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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
2. 证券账户开立
3.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4. 证券账户挂失、解除挂失与挂失转户
5. 证券账户卡补办
6. 证券账户合并
7. 证券账户注销
8. 休眠账户激活和新开户
9. 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
10. 账户业务常见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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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开户代理机构管理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非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户业务代理资格以及开户代理机构因
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备案资料或调整下属开户代理网点的有关业务。
一、开户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开户代理资格申请
1. 申请对象及条件
(1)凡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中有关规定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取得代理开户资格;
(2)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
(3)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 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申请书》;
(2)《开户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
(3)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协议书》四份(标准格式见《规则》及有关
通知);
(5)申请使用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后简称“PROP综合业务终端”)的
申请人还须提供《开户代理机构内部网络适用性说明》,主要描述开户代理机构
与其所授权的分支机构间开户数据传递方式(modem拨号联网、DDN或其他方式)、
安全措施,以及开户代理机构总部汇总数据处理、传递方式、网络管理、安全措
施等与开户业务相关的情况;
(6)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
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7)根据《规则》制定的《XXX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开户操作流程》,
内容应包括:人员安排、设备配臵及维护、场地设臵、空白账户卡及账户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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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保管、相关业务收费及结算、印章管理、财务状况说明、风险控制、业务操作
流程等方面,其中账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可参照本公司《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
《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
257号 )制定。文档的具体格式暂不限,但内容必须详实、清晰,落款必须注明
机构全称、日期,并加盖法人公章;
(8)如申请开通PROP营业厅功能,还需提交《PROP账户及托管业务电子化
处理功能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
3.受理流程及要求
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开户代理业务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本公司
与申请机构签订开户代理协议,并开通PROP系统账户业务相关权限。同时将签订
的开户代理协议(两份)寄还申请机构。
开户代理机构在业务开通前须安装PROP综合业务终端,并通过该平台安
装账户系统管理模块(具体安装步骤和使用方法参见本公司《PROP账户管理模
块升级安装操作步骤》、《PROP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和《登记结算数
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等相关技术文档),做好平台调试工作及其它相
关技术准备,以保证开户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开户代理机构信息变更
已获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开户代理机构,若机构名称、机构营业执照注册
号、机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本公司申请更新开户
代理机构备案资料。
1. 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名称变更的,需提提交以下材料:
(1)上述开户代理资格申请所需材料;
(2)营业部网点开户专用章报备表;
(3)开户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证监会的更名批复。
开户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交
以下材料:
(1)《开户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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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开户代理机构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变
更证明;开户代理机构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经营业
务许可证。
2.受理流程及要求
开户代理机构信息变更可通过PROP系统直接申报,具体方式为:
(1)进入PROP系统—营业厅—账户业务—开户代理机构变更;
(2)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将申请材料(除开户代理协议)以附件(扫
描件,下同)形式一同申报提交。开户代理协议及其它申请材料原件一并寄送我
公司;
(3)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开户代理业务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
开户代理机构信息变更,对于需重新签订开户代理协议的,本公司将签订的开户
代理协议(两份)寄还申请机构;
(4)申请人可实时查询该笔业务办理进度。
对于未开通PROP营业厅账户及托管业务电子化处理功能使用权限的申请人,开
通之前仍通过邮寄方式办理。
(三)开户代理机构资格撤销
开户代理机构被行政撤销或注销时,需向我公司申请开户代理机构资格撤销。
本公司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关闭申请机构开户代
理业务权限,开户代理资格终止。
二、开户代理网点管理
(一)开户代理网点新增
1. 申请机构对象及条件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网点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
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理网点。
2. 申请材料
(1)按规定刻制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样章(具体要求见《开户专用
章报备表》和附件《开户专用章样式及说明》);
(2)新增开户代理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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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开户代理网点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4)证监会同意设立营业部的批复。
3. 受理流程
开户代理网点新增申请通过PROP系统直接申报,具体方式为:
(1)进入PROP系统—营业厅—账户业务—开户代理网点新增;
(2)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申请材料以附件方式一并提交;除《开
户专用章报备表》需邮寄我公司外,其他申请材料原件由证券公司自行保管,无须
再寄送我公司;
(3)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新增开户代理网点;
(4)开户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该笔业务办理进度,并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
端开户代理机构管理功能查询确认办理结果。
(二)开户代理网点撤销
已获准开户资格的开户代理网点不再具备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时,需向我公
司申请开户代理网点撤销。
1. 申请材料
(1)证监会同意撤销的批复(如有);
(2)开户代理网点账户业务资料移交情况说明。
2. 受理流程
开户代理网点撤销通过PROP系统直接申报,具体方式为:
(1)进入PROP系统—营业厅—账户业务—开户代理网点撤销;
(2)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申请材料以附件形式一并申报提交;申
请材料原件由证券公司自行保管,无须再寄送我公司;
(3)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撤销开户代理网点;
(4)开户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该笔业务办理进度,并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
端开户代理机构管理功能查询确认办理结果。
(三)开户代理网点信息变更
已获准开户代理资格的开户代理网点,网点名称、网点使用的结算单元、
网点营业执照注册号、网点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发生变更、网点报备融资融
券信用账户配号权限时,须向我公司申请开户代理网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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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材料
(1)按规定刻制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样章(开户代理网点名称变更
提供);
(2)开户代理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代理网点名称变更和网点营业
执照变更提供);
(3)提供开户代理网点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开户代理
网点名称变更和网点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变更提供);
(4)证监会同意变更的批复或关于营业场所变更备案的回执(开户代理网
点名称变更提供)。
2. 受理流程
开户代理网点撤销通过PROP系统直接申报,具体方式为:
(1)进入PROP系统—营业厅—账户业务—开户代理网点变更;
(2)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申请材料以附件形式一并申报提交;除
《开户专用章报备表》需邮寄我公司外,其他申请材料原件由证券公司自行保管,
无须再寄送我公司;
(3)营业部网点报备融券融券信用账号配号权限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4)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变更开户代理网点
信息;
(5)开户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该笔业务办理进度,并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
端开户代理机构管理功能查询确认办理结果。
(四)注意事项
1.开户代理机构代码:开户代理机构代码是开户代理机构在我公司开户系
统中的唯一编码,共8位。前两位固定为“KH”,第三至第五位暂定为“000”,
最后三位为开户代理机构清算编号的后三位。(例:某开户代理机构的清算编号
为“JS123”,则开户代理机构代码为“KH000123”)。
2.开户代理网点代码:开户代理网点代码是各开户代理网点在我公司开户
系统中的唯一编码,在进行账户开户业务申报和账户业务凭证电子化管理索引建
立时,都应准确录入开户代理网点的网点代码。开户代理网点代码共6位,前3
位为开户代理机构代码的最后3位,后3位(可使用数字和英文)由各开户代理机
6
构自行编码。网点撤销后,网点代码不可再次使用;网点信息变更时,网点代码
保持不变。
3.开户代理机构和代理网点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各开
户代理机构须及时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开户代理机构管理功能自行变更,无须
提交纸质材料。
4.通过PROP营业厅申请办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上传附件与原件一致,
上传附件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
盖公司公章。
三、PROP信箱版用户的特殊情况
对于使用PROP综合业务终端2000版本系统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
则》规定,以“实时”方式进行证券账户开立、账户资料修改、挂失转户等业务
处理。
对于仍然使用PROP信箱版系统的开户代理机构,由于无法实现“实时”操
作,故仍先延续“信箱上报,日终处理”的办法,待以后逐步按《规则》要求实
现“实时”操作。
四、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13 年3 月9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
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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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开户专用章样式及说明
样章尺寸:50mm*20mm ;开户代理机构名称指:**证券公司**营业部名称、
**银行**开户代办点名称等形式。
1.开户专用章的式样说明如下:
(1)必须为长50毫米、宽20毫米(50mmΧ20mm)的矩形章;
(2)以阳文刻有“某某开户机构某某开户代办点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
字样,其中开户代理机构名称必须与报备材料中全称一致,其开户代办点名称可
使用简称或经开户代理机构核准的编号等。;
(3)对于“开户代理机构名称”难以在一行刻写完整的,可以换行刻写;
(4)专用章的材质、字体均不限,但必须确保整个专用章的清晰可辨。
2.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专用章可以使用英文字样。
3.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专用章的刻制应按公章刻制有关规定自行向当地
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雕刻公司刻制。
4.在启用前,开户代理机构应将填写完整的开户专用章报备表印模送本公
司备案。(注:对于2002年6月1日前已取得开户代理资格的机构,若正在使用
的开户专用章符合以上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仍需报备;对于已经向本公司报备
开户专用章的代理机构,无须再另行报备)。
5.开户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开户专用章报备表》中注明的启用日期启用开
户专用章。若需更换或注销开户专用章,开户代理机构必须事先向本公司提供“情
况说明”,其中应加盖拟更换或注销的专用章样式,以便本公司核对,“情况说
明”落款必须盖有代理机构公章。拟更换专用章的还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新《开户
专用章报备表》。
6.开户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印章登记制度,对印章的制发、交接使用、回收、
注销等进行严格管理。开户代理机构可自行对印章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
7.开户专用章只可在《规则》规定的账户代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开户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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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开立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取得开户代理资格的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
业务。
一、受理范围
1.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受理的开户业务包括自然人、一般机构法
人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券账户开立。
2.特殊法人机构及专用账户则由本公司直接受理。具体包括:保险公司申
请开立的证券专用和保险产品账户、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
账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
户、信托投资公司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
客户证券投资专用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开立的投资组合专用证券账
户、企业年金基金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申请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QFII账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
账户(RQFII账户)、境外战略投资者申请开立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账户、商业银
行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账户。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在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要求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审核:
1.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2.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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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3.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4.其他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
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5.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6.境外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税号、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文
件等),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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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7.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
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
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7)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8.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为香港、澳门居民办理B股账户业务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不得用于办理除B股账户(C90)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9.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
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0.境外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
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业务处理流程
1.开户代理机构按《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
常管理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96号)等业务规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确认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
审核”字样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
4
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2.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通过PROP2000操作平台,按规
定数据格式向本公司申报数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代码申报前9位;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代码申报前8位;其他身份证件代码需全部申报。
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开立A股账户时,暂不申报港、澳、台居民身
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的信息。本公司在收到申报数据后
进行审核,对其中合规的申报予以配号,对不合规的申报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
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
3.开户代理机构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
对已配号的,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
户卡交申请人;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户,还须通过PROP2000操作
平台,按规定数据格式向本公司申报合伙人信息。
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申报,如属于开户注
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使用PROP信箱版系统的开户代理机构,仍延续“信箱上报,日终处理”的
办法。
注:证券账户自开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即T+1日生效。新开立的A股
证券账户和C1账户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交易,境外投资者C9账户可不办
理指定交易。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必须在申报合伙人
信息后方可使用。
4.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的申请材料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
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
的要求及时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四、特殊开户业务处理
如个人投资者在开户过程中发现本人身份资料已经开立证券账户而使投资
者本人无法正常新开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参照以下处理原则提
出特殊开户申请。
1.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PROP查询投资者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并及时告知投
资者已开立的证券账号、账户状态、指定交易关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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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现其已有的证券账户已经被休眠处理,应及时告知投资者休眠账户
可以激活重新使用,或者先申请注销后再新开户。关于休眠账户的处理参见《休
眠账户激活和新开户》。
3.如个人投资者确认已有证券账户非其本人开立并使用的,任何一家开户
代理机构都可接受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申请重新开户。
4.申请重新开户的,开户代理机构须要求投资者提交以下材料并审核:
(1)投资者的声明和承诺;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申报处理流程
(1)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核实投资者身份和账户登记信息,
可通过PROP证券账户查询功能查询已开立账户账号。
(2)资料审核通过的,在《投资者的声明和承诺》以及投资者身份证复印
件(注明“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建议用蓝色印油),
通过PROP营业厅的“账户业务-重新开户申报”功能提交重新开户申请。《投资
者的声明和承诺》以及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扫描后(扫描要求请参照本指南《账
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有关凭证扫描的注意事项)作为附件一并上传提交。
(3)本公司收到申请后将通过PROP营业厅通知该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由其核查该账户是否存在违规开户或使用问题。指定交易证券公司通过PROP营业
厅领取相关待确认账户,核查后通过PROP营业厅反馈核查结果。若账户确非本人
开立,指定交易证券公司须立即进行清理,并及时向本公司报告清理结果。
(4)本公司将核查结果通过PROP营业厅通知重新开户的受理机构。受理机
构可通过PROP营业厅的“查询”功能,选择对应的申报业务,录入所申报业务的
“表单号”或在“主题”中输入证券账号后,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5)受理机构据此为投资者开立一个新的证券账户。
五、收费标准
1. A股个人证券账户(A账户):40元/户(人民币),其中10元由开户代理
机构留存;
2. A股机构证券账户(B账户):400元/户(人民币),其中50元由开户代
理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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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基金账户(F账户):5元/户(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4. B股个人证券账户(C1、C90账户):19元/户(美元),其中4美元由开
户代理机构留存;
5. B股机构证券账户(C99账户):85元/户(美元),其中10美元由开户代
理机构留存。
六、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公司邮寄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投资人登记
部,邮编:200120。
3、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4.本业务指南于2013 年3 月9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
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1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开户代理机构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编号等投资者信息
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一、受理范围
1.开户代理机构受理的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包括自然人、一般机构法人以及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本公司直接受理以下特殊法人机构专用账户的注册资料变更。具体包括:保
险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专用和保险产品账户、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
自营证券账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
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专用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开立的投资组合专用证
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申请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QFII账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
证券账户(RQFII账户)。
2.需办理变更的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包括:
(1)自然人姓名、机构名称发生变化;
(2)自然人身份证件、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生变化;
(3)自然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资料发生
变化,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法人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4)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企
业类型、营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
资者发生变化;
(5)本公司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申报数据接口中投资者其他信息发生变化。
3.对于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必须由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受理,并办理
账户资料变更及账户卡重新打印业务。
4.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都可以受理投资者
的资料变更申请。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2
开户代理机构在受理投资者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申请
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审核:
1.自然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需审核:
(1)《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投资者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按境内自然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
澳、台居民,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其他境外自然人需分别提交
不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参照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需审核:
(1)《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4)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需审核:
(1)《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
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
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
(6)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需审核:
(1)《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
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4)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
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
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6)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
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
(7)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
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
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5.申请材料的补充说明
(1)对于已在开户代理机构处变更过一次账户关键信息,本次需变更另
一项关键信息的,除需提供本次关键信息变更证明外,需同时将第一次变更证明
(变更证明若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
一同寄送本公司。
(2)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
4
明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3)对于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中应注明变更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名称,如变更
证明中未注明原身份证明文件编号,还须提供原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因原开户代理机构开户时注册资料录入错误致使账户持有人申请变
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需其中之一即可):
① 原开户代理机构或其承继单位(原各地登记公司的承继单位或原始
凭证保管单位详见附件一)关于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的确认书(原件);
② 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归属证明(对于初始认购的,需提供原始认购
凭证或上市公司出具的股份认购证明等;对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买入的,需买入
证券公司出具的买入证明);
③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权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四、业务处理流程及要求
1.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审核合格后,由经办人
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
2.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
本公司,由本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1)需同时变更姓名(机构全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注册资料等
两项内容以上(包括两项)的,包括已在开户代理机构处变更过一次账户关键信
息,本次需变更另一项关键信息的。
(2)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且该账户不是由受理申请的代理机构开立的;
注: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或通过PROP营业厅的“账户业务-资料修改申报”
功能提交。后者目前仅限于受理无证券持有余额的账户注册资料变更业务。
3.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开户代理机构可直接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1)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且该账户为受理申请的代理机构开立的;
(2)已办理指定交易,仅需修改姓名(机构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之一的;
(3)已办理指定交易,需修改除姓名(机构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之外其它多项注册资料的;
(4)已办理指定交易,需修改合伙企业合伙人信息的;
5
注:身份证号码15位至18位自然升位不属于关键信息变更,相关开户代理
机构可直接办理。
4.由开户代理机构直接办理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变更手续的,须在两个工
作日内,通过PROP2000操作平台,按规定数据格式向本公司传送申报数据。本
公司在收到申报数据后进行审核,对其中合规的修改申请予以接受处理,对不合
规的申请拒绝处理并说明原因,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给报送机构。各机构应实时
接收本公司的返回结果,对已修改成功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对未修
改成功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发送,如属于注册资料不合
格的或不符合其它业务规定的,退还申请人。使用PROP信箱版系统的开户代理
机构,仍延续“信箱上报,日终处理”的办法。投资者对其沪深账户同时申请办
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保证沪深账户变更后信息一致。
5.对于需要寄送本公司办理的变更申请,各开户代理机构需将《证券账户
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
原件(或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
用章),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寄给本公司,并在《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上注明法人结算代码(如:JSxxx)、联系方式,同
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对于需要同时寄送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变更申请,各
开户代理机构留存申请表原件,在申请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结算代
码及联系方式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上海),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送本
公司。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并在修改当
日以ZHZL(A股)、K3(B股)文件发送给申报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根据
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6、对于通过PROP营业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功能提交的变更申请,
各开户代理机构需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
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扫描(申
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
章,扫描要求请参照本指南《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有关凭证扫描的注意事项),
并在申报时作为附件上传。
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并在修改当
6
日以ZHZL(A股)、K3(B股)文件发送给申报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根据
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开户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PROP营业厅的“查询”功能,选择对应的申报业
务,录入所申报业务的“表单号”或在“主题”中输入证券账号后,查询业务办
理情况。
7.开户代理机构在变更投资者账户关键注册资料同时,应同步更新投资者
其他重要信息。法人申请变更全称,需同时依据变更后的全称变更简称。2009
年7月1日起,应在报送修改资料的同时补充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机构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编号及有效期、移动电话等信息。
8.开户代理机构对变更业务涉及的申请材料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
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
257号 )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五、收费标准
1. A 股个人证券账户:不高于10 元/户(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
留存;
2. A 股机构证券账户:不高于100 元/户(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
构留存;
3. B 股证券账户:不收费。
六、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公司邮寄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投资人登记
部,邮编:200120。
3、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4.本业务指南于2013 年3 月9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
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7
附件一
原各地登记公司的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位
机构
代码
机构名称
承继单位或
原始凭证保
管单位
机构
代码
机构名称
承继单位或原
始凭证保管单

JS001 北京登记公司 中信证券 JS032 南方登记公司 远东证券
JS002 南京登记公司 南京证券[微博] JS033 西安登记公司 众成证券
JS003 福建交易中心 华宝证券 JS034 新疆登记公司 宏源证券
JS004 重庆登记公司 西南证券 JS036 青海登记公司 天源证券
JS005 江苏登记公司 华泰证券 JS037 吉林登记公司 东北证券
JS006 河南登记公司 众成证券 JS038 山西登记公司 山西证券
JS007 安徽登记公司 华安证券 JS039 贵州登记公司 海通证券
JS008 湖南登记公司 众成证券 JS040 河北登记公司 远东证券
JS009 无锡登记公司 国联证券 JS045 内蒙登记公司 恒泰证券
JS010 徐州登记公司 华泰证券 JS047 广西登记公司 国海证券
JS011 江西登记公司 国盛证券 JS048 潍坊登记公司 齐鲁证券
JS012 浙江登记中心 方正证券[微博] JS053 三峡登记中心 远东证券
JS013 沈阳交易中心 众成证券 JS054 惠州登记公司 联讯证券
JS014 天津登记公司 国元证券 JS055 大连登记公司 齐鲁证券
JS016 宁夏登记公司 南京证券 JS059 东莞登记公司 东莞证券[微博]
JS018 哈尔滨登记公司 江海证券 JS060 茂名登记公司 安信证券
JS021 苏州登记公司 东吴证券 JS061 梅州登记公司 安信证券
JS022 武汉登记中心 长江证券 JS063 顺德登记公司 安信证券
JS023 厦门登记公司 厦门证券 JS065 鲁登威海登记处 齐鲁证券
JS024 宁波登记公司 爱建证券 JS066 沈阳登记公司 沈阳诚浩证券
JS025 云南登记公司 红塔证券 JS067 青岛登记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
JS026 山东登记公司 天同证券 JS068 皖登马鞍山办 银河证券
JS027 黑龙江登记公司 海通证券 JS069 辽宁海通登记公司 海通证券
JS028 安徽交易中心 华安证券 JS071 镇江登记公司 华泰证券
JS029 四川交易中心 华西证券 JS072 辽宁登记公司 信达证券
JS030 常州登记公司 东海证券 JS723 山西交易中心 华融证券
JS031 甘肃登记公司 天源证券
1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挂失、解除挂失与挂失转户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相关开户代理机构为证券账户卡遗失的投资者办理挂失
与解除挂失业务。
一、受理范围
1.A股证券账户的挂失与解除挂失由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公司办理。B
股账户的挂失与解除挂失则由指定结算会员受理。
2.由证券公司受理的证券账户挂失和解除挂失,并不仅限自然人和一般机构
法人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的各类账户(如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信托
产品账户等)都可以由证券公司申报挂失和解除挂失。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证券账户卡挂失和解除挂失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按境内自然人,在境内工作
生活的港、澳、台居民,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其他境外自然人
需分别提交不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参照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对于
身份证件遗失的投资者,可凭发证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证券账户卡挂失和解除挂失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证券账户卡挂失和解除挂失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
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
2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
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7)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
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
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
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业务处理流程
1.受理机构审核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在《挂失
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2.办理证券账户挂失(解除挂失)的,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的
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本公司。A股账户数据通过PROP系统报送;B股账户申请则通
过传真方式报送。
3
3.本公司根据受理机构的申报进行证券账户挂失(解除挂失)处理。A股
账户处理结果T日日终数据反馈受理机构,B股账户处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之内通
过传真方式反馈。
4.证券账户被挂失后,受理机构(或其他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受理为投
资者新开一个证券账户。
5.新账户开立后,被挂失的账户则无法再解除挂失。已挂失账户内仍有
证券余额的,A股账户可由其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公司通过PROP系统的挂失转户
模块申报将证券余额转至新开的证券账户中。B股需由新开证券账户与被挂失账
户的指定结算会员分别填写《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后连同《挂失补办证券账
户卡申请表》加盖B股预留印鉴后以传真方式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1)新开证券账户与被挂失账户的名称、简称、证件编号必须完全相同;
(2)A股新开证券账户与被挂失账户必须指定交易在同一证券公司;
(3)A股新开证券账户与被挂失账户的回购登记状态必须一致。
6.挂失转户处理成功后,已挂失账户作销户处理,其股份自动转至新开
账户,如被合并账户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持有开放式基金,需由开放式基金
的代销机构向本公司总部基金托管部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户手续。A股账
户挂失转户T日申报,T+1日日终通过数据文件反馈处理结果。B股账户在三个工
作日之内通过传真反馈处理结果。
7.受理机构应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
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妥善保存
账户挂失补办相关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收费标准
1. 挂失、解除挂失:不收费。
2. 挂失转户:A 股为10 元/次(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B
股为30 元/股票(美元),全部由本公司收取。
五、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13 年3 月9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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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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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卡补办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相关开户代理机构为证券账户卡遗失或损坏的投资者办
理证券账户卡的补办业务。
一、受理范围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办理以下各类证券账户的账户卡补办业务:
(1)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在该开户代理机构的各类证券账户;
(2)除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全国社保基金账户以及报备的证券公司自营账
户外,无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的各类证券账户。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按境内自然人,在境内工作
生活的港、澳、台居民,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其他境外自然人
需分别提交不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参照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对于
身份证件遗失的投资者,可凭发证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的,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
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
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和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
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
应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业务处理流程
1.受理机构审核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在《挂失
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2.受理机构通过PROP系统查询投资者证券账户,通过账户补打菜单按本
公司返回结果直接为申请人补办证券账户卡,加盖受理机构开户专用章。
3.受理机构应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
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要求妥善保存投
资者账户补办的相关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收费标准
补办账户卡:不高于10 元/户(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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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13 年3 月9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
务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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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合并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相关开户代理机构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办理证
券账户合并业务。
一、受理范围和条件
1.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的证券账户合并业务并不仅限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法
人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开户代理机构公司的各类账户(如证券公司自营账户
等)都可以直接由开户代理机构申报合并。
2.证券账户合并业务必须由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
受理。(以下称受理机构)
3.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各账户注册资料中姓名(机构账户为全称及简称)、证件编号两项内
容必须完全一致;
(2)证券账户类型符合要求,除F类账户可以被A类账户合并外,其余账户
类型的合并必须在同类账户间进行。(如多个A类账户可以合并,A类账户可以合
并F类账户但不能被F类账户合并;B类与D类账户不能合并,B类与F类账户也不能
合并等等);
(3)拟合并的A股证券账户必须指定交易在同一证券公司;
(4)拟合并的A股证券账户的回购登记状态必须一致。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
(2)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按境内自然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
澳、台居民,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其他境外自然人需分别提交
不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参照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3)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2
(1)《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
(2)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
(2)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
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
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7)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
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
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
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处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机构审核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在《合并证
券账户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2.受理机构核查拟合并账户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一条第三款的四个条件:账
户注册资料的一致性、账户类型符合要求、账户指定交易的一致性、回购登记状
态一致。
3.受理机构核查通过后,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
据格式和方式报送本公司。A股账户合并数据通过PROP系统报送;B股账户合并申
请加盖B股预留印鉴后通过传真方式报送。
4. 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予以注销,同时将相关证券由被
合并证券账户转到拟留存的证券账户,如被合并账户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持
有开放式基金,需由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向我公司总部基金托管部申请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转户手续。A股处理结果将于T+1日通过日终数据反馈受理机构,B
股将在三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传真反馈处理结果。
5.合并处理成功后,被合并的证券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
6.受理机构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
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妥善保存账户
合并业务的原始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收费标准
1. A 股账户:10 元/次(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 B 股账户:30 元/股票(美元),全部由本公司收取。
五、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4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13年3月9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指
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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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注销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相关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一、受理范围:
1.A股证券账户注销须由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公司办理。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证券账户,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均可办理。
2.B股证券账户注销须由指定结算会员受理。未办理指定结算的证券账户,
任意一家结算会员均可办理。
3.休眠账户实时注销可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4.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的证券账户注销,并不仅限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法人的
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开户代理机构的各类账户(如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信托产
品专用账户等)都可以直接由开户代理机构申报注销。
5.待注销的证券账户,其证券余额(包括对应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必须已清空。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2)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卡;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按境内自然人,在境内工作生活
的港、澳、台居民,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其他境外自然人需分
别提交不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参照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2)机构法人的证券账户卡;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
2
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2)机构法人的证券账户卡;
(3)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
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
(3)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
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6)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
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
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
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业务处理流程
3
1.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在《注
销证券账户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2.开户代理机构对已指定(指定结算)账户通过PROP系统和自身业务系统,
核查拟注销账户的指定交易、回购登记状态、证券余额情况以及是否有待交收业
务。已办理回购登记的账户,必须先撤销回购登记。有待交收业务的账户,必须
先完成交收。对于未指定的A股账户前通过PROP系统的账户资料查询核对投资者
身份信息。
3.核查通过后,将申请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
和方式报送本公司。A、B股账户注销均通过PROP系统报送。无B股账户注销PROP
权限的境外结算会员, B股账户注销申请则通过传真方式报送本公司。休眠账户
实时注销还可通过PROP通用交易的“休眠账户注销”功能进行申报。
4.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将证券账户予以注销。通过挂失转户、销户申报的A
股账户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将于T日日终通过电子数据(业务回报文件)反馈受
理机构;通过休眠账户注销申报的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将实时反馈受理机构;通
过挂失转户、销户申报的B股账户注销申请,请于T+1日通过B股销户信息查询查
询销户结果;境外会员通过传真方式申报的B股账户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将在两
个工作日之内反馈。
5.被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
6.受理机构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
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妥善保存账户
注销业务的原始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收费标准
1. A 股账户:不高于5 元/户(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休
眠账户注销不收费。
2. B 股账户:不收费。
五、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13年3月9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指
4
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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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休眠账户激活和新开户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有开户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证券公司)为投资者
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或者新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
1.对于有指定交易的休眠账户,其激活业务由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公司负责
办理。
2.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休眠账户,其激活业务可由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休眠账户激活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按境内自然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
台居民,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境外自然人,其他境外自然人需分别提交不同
的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参照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休眠账户激活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3.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休眠账户激活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
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2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6)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
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
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三、激活处理流程
1.证券公司审核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在《休眠账
户激活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2.证券公司通过PROP核查拟激活休眠账户的注册资料。若需要进行资料变
更的,则可参照正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的要求和处理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3.核查通过后,证券公司应先在其柜面系统办理该账户激活后,再按规定
格式通过PROP向本公司报送激活。(相关处理详见《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
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
5.休眠账户激活后,下一交易日可以正常使用。
6.受理机构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
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妥善保存休眠
账户激活业务的原始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休眠账户新开户
1.若投资者不愿激活休眠账户,而选择新开户,证券公司应先根据投资
者的申请向本公司报送注销其休眠账户。(相关处理详见《关于休眠账户及不
合格账户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本公司实时予以注销。
2.休眠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按正常开户相关规定为投资者重新开立新
的证券账户。
五、收费标准
1.休眠账户激活不收费。
2.休眠账户新开户不收费。
3
六、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市
场服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13 年3 月9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
务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4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
开户代理机构应参照本指南,做好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开户代理业务有关凭证的扫描及保管工作。
一、保管对象
1.沪市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解除挂失、注销
与合并、休眠账户激活等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
2.书面凭证资料包括各开户代理业务申请表及开户代理机构留存的其他书
面凭证。
二、证券账户业务凭证电子化范围
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挂失、解除挂失(含挂
失转户)、证券账户合并、证券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等业务原始凭证。
三、保管及凭证扫描方法
1.开户代理业务凭证可以由开户代理机构法人集中保管,或由各开户代办
点分别保管。
2.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应按本公司《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
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进扫描、保存和建立
索引。
3.开户业务书面凭证资料按账户类别分类保管,并按开户日期和证券账户
号顺序装订成册;在每册的封皮标明起止日期和证券账户号范围,并加盖开户业
务专用章。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其他开户代理业
务书面凭证资料按账户类别分类保管,并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在每册封皮标明
起止日期,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4.开户代理业务凭证资料按A4纸尺寸(21×29.7厘米)装订。
5.各开户代理机构应对扫描保存的电子凭证数据进行仔细质检,确保电子
凭证真实、完整、可用、便于检索。须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完成上月证券账户相
关业务的凭证电子化扫描、质检、集中保存和建立索引。
6.开户代理业务凭证资料保存期为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销后不少于
20年。
5
四、凭证扫描的注意事项
1.扫描时必须将凭证按文字方向整理整齐并将申请表放臵首页,不同笔业
务凭证须分开扫描、保存和建立索引,同笔业务的申请表与身份证等附件必须分
页扫描在同一文件里。
2.扫描时应当按实际比例扫描,扫描图像不得裁剪。
3.扫描的图像文件必须清晰,黑白色扫描的分辨率不能小于200DPI,彩色、
灰度扫描的分辨率不能小于100DPI。
4.单页申请表扫描的图像文件的文档大小必须小于60KB,多页的图像文件
应小于60KB与页数的倍数。
5.每笔业务凭证在扫描后应当建立索引,记录信息须准确完整,索引文件
格式见附件。
6.扫描文件以涉及的业务类型代码+证券账号.TIF为文件名进行保存。一
份凭证涉及多个账户的,可以只扫描和保存一份凭证,并按A股、基金、B股的先
后顺序选择其中一个证券账户做文件名,但索引须根据业务实际涉及的证券账户
逐条建立。
五、库房要求
1.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应有专门的库房用于存放开户代理业务凭
证资料。
2.库房内应常年保持适宜的湿度和温度,防止有害气体、灰尘、霉菌和虫
害等对凭证资料的损坏。
六、保管要求
1.开户代理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
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2.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开户代理业务凭证资
料。
3.本公司将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本指南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
代办点进行检查。对不合格者,本公司将暂停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直至其按规
定完成所有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整理、扫描和保管工作。
六、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传真021-68870332。
6
2.本业务指南于2011 年7 月31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
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7
附件:索引文件格式
凭证影像文件必须集中保存,并对每笔业务建立索引,索引文件名为pz.dbf,
格式如下:
序号 字段名 字段描述


长度 备注
1 ZQZH 证券账号 C 10
如果是账户合并,填写被合并账户,
左对齐,必填
2 ZHMC 账户名称 C 80 左对齐,必填
3 ZJLX 证件类型 C 2
代码规则见说明1,
左对齐,必填
4 ZJDM 证件代码 C 40 左对齐,必填
5 YWLX 业务类型 C 2
代码规则见说明2,
左对齐,必填
6 YWRQ 业务发生日期 C 8 格式YYYYMMDD,必填
7 PZYS 凭证页数 N 2
该笔业务对应的凭证页数,应与图像
页一致,正反面扫描的算两页,右对
齐,必填
8 WJLJ 文件保存路径 C 128
可以填写相对或绝对目录,但相对目录的
父目录须为固定目录。文件路径的最后两
级子目录须构成如下:
./KHD+开户代理点代码/业务发生日期。
左对齐,所涉英文字母必须大写,开户代理
点代码填写执行业务操作的营业部代码,
业务发生日期格式为YYYYMMDD,左对齐,
必填。例“./KHD18218/20081010”
9 WJM 文件名 C 32
文件命名须为业务类型代码+证券账
号.TIF,左对齐,必填
10 KHDLD 开户代理点 C 24
填写执行业务操作的开户代理网点
代码,左对齐,必填
11 CLBZ 处理标志 C 1
0-新扫 1-重扫或补扫,7-索引不全
或错误,8-图像不全或错误,9-图像、
索引均存在不全或错误,必填
12 BY1 备用字段1 C 16 备用
13 BY2 备用字段2 C 16 备用
说明:
1)证件类型填写规则为,01-身份证 02-护照 03-营业执照 04-军官证 05-组织
机构代码证 99-其他证件。
2)业务类型填写规则为,01-开户 02-资料变更 04-挂失补办 05-注销 06-合并
过户 07-休眠账户激活 99-其他
3)索引文件(pz.dbf)须保存在 ./KHD+开户代理点代码/ 之上一级目录下。
8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账户业务常见问题集锦
一、证券账户开立
1.问:开户代理机构在为投资者开户时如何落实账户实名制?
答: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挂失补办、销户等账户业务
时,应当识别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个人投资者使
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核查投资
者身份证的真实性。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
司应当认真审核,对身份证真伪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户籍证明、驾照
等身份证明,或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2.问: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受理哪些投资者的开户申请?
答: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商业银行等法人
机构开立特殊用途证券账户须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3.问:投资者开户的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
资者为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
业法人成立批文等;境内投资者为合伙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此
外,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问:投资者是否可以用临时居民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
答:可以。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投资者可使用其开立证券账户,待正式
居民身份证办理下来后,须及时进行资料更新。
5.问:军人可以持军官证、士兵证开立证券账户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境内投资者为自
然人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申请开户。
6.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能否凭往来内地通行证开立B
9
股账户?
答:可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凭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申请开立B股账户(C9账户)。
7. 问: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能否开立A股账户?
答:2013年4月1日起,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开立A股账户。港、
澳、台居民开立A股账户的证明文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
明表。
8.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能否开立A股账户?
答: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
53号)的规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
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立A股账户。
9.问:开户时遇到生僻字怎么处理?
答:名称中涉及电脑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半括号加同音字或形近字代替,
例如“陈容喆”,应录入“陈容(吉”:“丁鎔喆”,应录入为“丁(容(吉”。
10.问:投资者已有A股账户还可以开封闭式基金账户吗?
答:可以。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证券账户按用途
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
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
人只能开立一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目前上
海市场基金账户仅允许个人投资者开立。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已有A股
账户还可以开封闭式基金账户。
11.问:身份资料已被他人冒用开立证券账户而使本人无法开户,如何处理?
答: (1)证券公司先为投资者查询已开证券账户情况,如属休眠账户,可直接注
销后为投资者新开账户;(2)已开证券账户不属休眠账户的,投资者填写《投资
者的声明和承诺》,受理证券公司将有关材料提交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核
实后可为该投资者办理开立新的证券账户手续(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上海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关于解决个
1 0
别投资者无法开立证券账户问题的通知》)。
12、问: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答:(1)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
对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测评,并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
产品和服务。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而未成年人大多数没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缺少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证券公司代理未
成年人从事证券买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证券公司不应为拟
进行证券买卖的未成年人办理开户手续。(2)对于未成年人因遗产继承、接受
赠与等原因需要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在审核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成年人开立的此类
账户,只能办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非交易过户和对相关资产的处分,证券公
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对其买入证券等投资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3)根据《民
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该类未成年人,证券公司在对其身
份和合法收入来源等进行审查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开户及开通证券交
易的手续。
13.问:上海账户开户后何时可进行交易申报?
答:目前上海账户开户后,第二个工作日才可在交易系统进行各类申报。同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境内投资者账户必须办理指定交易后才可进行交易申
报。
各类账户可申报时间和指定交易情况表
账户类型 是否必须办
理指定交易
指定交易办
理方式
可办理指定交易
时间
可申报交易的时间
A股账户 是
通过交易系
统申报
开户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
指定交易成功后
C1账户 是
通过PROP系
统申报
开户当天起 指定交易成功的下
一个工作日
C9账户 否
通过PROP系
统申报
开户当天起 开户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
信用账户 是
配号时申报
指定交易
配号、指定成功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
14.问:上海休眠账户指定在别的证券公司,可以重新开户吗?
11
答:不可以新开,休眠账户必须注销以后才可以新开。但是,无论休眠账户是否
指定或指定在其他证券公司,投资者都可通过任意证券公司办理休眠账户注销。
休眠账户注销后新开同名同身份证账户不收取开户费。
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修改业务
1.问:开户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维护与更新上,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
196号)的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在日常及时维护与更新账户信息
的基础上,应当定期对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
全面核对更新。
(1)对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集中核对,对于投资者姓名或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
账户资料变更手续,并对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账户信息作相
应修改;对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证券公司应重新核实投资者新
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更新信息并留存复印件;对于投资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
统中予以修改。
(2)对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每年核实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是否通过
年检,机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证券公司应督促机构投资
者及时更正。对于法人性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
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予以修改。
2.问:在哪些情况下,开户代理机构需将其受理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修
改申请寄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答:对于普通投资者,仅修改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中的一项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办理修改手续;两项信息同时修改或者其
中有一项信息曾被证券公司修改过再申请修改另一项信息的,需寄到中国结算公
司办理。另外,对于无余额账户的两项信息修改,开户代理机构可直接通过PROP
账户及托管业务电子化处理功能(营业厅)申报,无需邮寄。
3.问:同时改姓名和身份证升位属不属于修改两项?
答:身份证正常升位开户代理机构可以直接修改,开户系统并不将其记作身份证
1 2
信息修改一次。另外,账户如果修改过单项,在另一单项信息不变的情况下,则
该单项可以反复修改若干次。
4.问:如何办理特殊法人机构账户注册资料修改?
答:对于B字头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可由指定交易所在证券公司直接修改。对于账
户无指定交易,或者D字头特殊法人机构账户等其他情况,则需到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柜台办理。
5.问:户口本能否作为修改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者姓名的依据?
答:如投资者户口本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其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身份证号码
一致,且投资者户口本上记录的曾用名即为该投资者变更前的姓名,可以将户口
本作为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的依据。
6.问:开户代理机构通过邮寄办理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时,居民身份证、法人营
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原件材料是否需要一并寄送?
答:开户代理机构审核投资者的变更账户资料申请材料时,需认真核对业务所需
材料的原件。居民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原件材料,可在审核完
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字
加盖营业部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该复印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邮寄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办理。
7.账户资料两项修改提交材料中,需要将上一次修改的变更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么?
答:是的。上海证券账户申请变更,均需要提交两项变更证明材料,如果历史上
有多次变更记录的,则每次变更证明依据均需要同时提交。
8.问:投资者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如何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答:对于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中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因填写、录入错误等原
因导致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注册资料不规范的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
《关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变更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账户注册资料的
修改。对于其中因原始凭证缺失等原因,原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不能出
具确认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确认书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由投资者提出变更账
户注册资料的申请,该账户现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从投资者档案资料、资金来源、
委托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核,确认账户归属关系明确、确属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
1 3
的,由证券公司出具确属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确认书,经办营业部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如仅需修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之一的,由证券公
司直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开户系统办理,确认书由证券公司存档备查;如需同时
修改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两项内容的,证券公司需将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寄送
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9.问:证券公司能否受理未指定在其名下的沪市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修改申
请?
答:若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任意一家证券公司都可以受理投资者申请,并将申
请材料邮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修改手续,对于无持有的证券账户可直接通
过PROP账户及托管业务电子化处理功能(营业厅)提交申请。若账户已办理指定
交易,由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修改手续,其他证券公司不能受理。
10.问:工商部门不予出具注册号的变更证明怎么办?
答:可以提供登记原注册号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曾使用原注册号的证明
(如登记有原注册号的“营业执照核发通知单”)。
11、问: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可以么?
答:复印件必须有开户代理机构加盖“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并注明“已
审核,与原件一致”。
12.问:B股C9账户护照号码发生变更,应该提交什么变更证明文件?
答:中国公民由护照发证机关出具变更证明;非中国公民由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
认证的变更证明文件;
13.问:公司自营股东账户资料变更怎么办?要不要到登记公司办理?
答:必须来我公司前台办理,并且携带变更证明原件,办理完毕后原件退回只留
复印件。若账户数量众多,则可以列明详细账户清单并加盖公司公章、不必携带
账户卡原件。
三 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1.问:查询沪市证券账户的注册资料信息,只返回证券账户号,而没有其他信
息,为什么?
答:当证券公司查询无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系统只反馈
有限信息。若证券公司查询其名下指定的证券账户时,可获取证券账户全面的注
1 4
册资料信息;若查询指定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账户,则不显示相关账户信息。
四 证券账户合并挂失注销业务
1.问:证券公司能否给未指定在其名下的投资者补打账户卡?
答:若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可为投资者办理补打账户卡;
若证券账户已办理指定交易,则由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为其办理补打账户卡。
2.问:证券公司能否受理无指定交易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和无指定结算的B股证
券账户的销户申请?
答:可以。若上海A股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和上海B股证券账户无指定结算会
员,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可受理投资者的销户申请(对于已经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A
股证券账户,则只能由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办理销户手续;对于已有指定结算的上
海B股证券账户,则只能由指定结算会员办理注销手续)。
3.问:B股账户如何转结算会员?
答:如转出和转入的结算会员均为境内证券公司,则双方分别通过我公司PROP
系统申报转结算会员指令,经系统匹配成功后办理结算会员的变更。各结算会员
申报的指令在5个工作日内有效。如果转出、转入的结算会员涉及到境外券商,
则需要双方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B股预留印鉴书面申请。
4.问:办理证券账户销户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时,证券账户应当无证券余额(包括开放式基金余额);
如上海证券账户有回购登记的,需先撤销回购登记。
5.问:投资者有两个(或多个)账户,怎么才能把两个账户里的股票合并到一
起?
答:将两个账户指定在同一证券公司,确认两个账户的注册资料一致后,由营业
部通过系统申报将两个账户进行合并操作。合并成功后被合并的账户自动注销。
6.问:系统查询境内上海B股账户,反馈账户状态为"关闭",是什么意思?
答:就是注销了。
五、凭证保管与扫描
1.问:对证券账户凭证资料的保管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
1 5
196号)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合并、挂失
补办、注销等各项账户业务资料,保管期为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销后不少
于20年。证券公司在销毁证券账户原始凭证时,应当核查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
统销户时间,确保销户已满20年。
2.问:开户代理机构如何对证券账户资料进行扫描、保存?
答:证券公司应按规定做好证券账户开立、合并、注销、挂失补办、变更账户资
料、休眠账户激活等证券账户资料的扫描、保存与报送工作。上海市场证券账户
资料扫描、保存的要求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业务
规则→上海市场→账户管理”栏目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
南》中的“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部分。
3.问: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是否全部需要资料扫描?
答:对于账户资料变更中投资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非关键信息变更可以不进
行申请资料扫描。但是,对于涉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改变的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如
名称修改、身份证件号修改、身份证件有效期修改)则须进行资料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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