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券商次级债发行松绑 拓宽融资渠道

2012年12月28日 02:40  证券日报 

  新规扩大了次级债机构投资者范围,缩短了长期次级债期限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记者27日获悉,中国证监会日前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进行了再次修改。修改后的规定扩大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机构投资者范围;缩短了长期次级债的期限,放宽了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限制;允许次级债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或者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发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采取“储架发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11年底,共有32家证券公司累计借入267亿元次级债券,未偿还余额157亿元。

  他同时介绍,此次修订的《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次级债既包括股东向机构投资者借入的次级债务,也包括证券公司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次级债券。

  同时,新规扩大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扩大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新规还缩短了长期次级债的期限,放宽了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限制。按照新规,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分别按100%、70%、50%比例计入净资本。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修订后的规定,允许次级债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发行、转让。“这将大大增强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主动性,提高次级债券的流动性。”该负责人说。

  同时,新规还允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采取“储架发行”。证券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一次批准的额度内,根据需要自助分期发行次级债券,增强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便利性。

  “融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将为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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